儀征法院分析股東權益糾紛增多的原因和對策
作者:揚州中院 發布時間:2008-06-25 瀏覽次數:1348
近年來,儀征法院受理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05年受理該類案件3件,2006年受理6件,2007年受理10件,而今年1-5月份就受理該類案件10件。從立案案由看,該院受理的股東權益糾紛主要有:股權轉讓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公司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的主要原因是:
1、企業轉型。許多原國有企業經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由于改制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問題導致股東權糾紛增多。
2、公司管理不規范。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合伙經營企業的現象增多,各類大、小股份制公司紛紛涌現,這些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未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經營,導致日后矛盾重重。
3、公司法規定不盡完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相對于目前迅猛發展的企業經濟的大環境稍顯滯后,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
4、作為公司股東的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
我國正處在社會變革時期,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將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加速發展而有逐步增多的趨勢。此類糾紛往往涉及眾多股東的利益,處理不當,易引起群體上訪,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人民法院應加強對此類案件的關注,積極采取相應的對策:
1、樹立大局意識。在審判工作中,承辦案件的法官要進一步提高對維護社會穩定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對股東權益糾紛案件認真對待,分析可能會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案件調解工作,及時化解和疏導矛盾,爭取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2、培養專門的審判人才。股東權益糾紛案件涉及問題新,事實認定難,法律關系多,需要全面掌握公司法和綜合國家政策、公司章程等多重因素方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從事商事審判的法官除不斷加強公司法方面的專業知識的學習外,上級法院也要運用法官培訓機制,定期組織下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的業務培訓,請專家教授前來授課,逐步培養一批商事審判的專門人才。
3、謹慎處理涉及公司解散的案件。只要公司有維系和存續的希望,法院就不應當輕易地判決解散公司。因為公司作為獨立的社會經濟實體,牽涉大量的社會關系,比如職工就業等,涉及穩定問題,解散公司的社會成本較高。只有用盡其他救濟途徑仍不能解決問題,即在公司通過自力救濟、行政管理、司法調解等手段之后,仍然無法解決公司僵局糾紛的情形下,才采取解散公司的方法。審理這類案件,應把調解作為必經的程序,通過調解,盡可能促使股東、董事之間達成和解或者對公司進行必要的整頓,如責令公司修改章程、撤銷或公司決議等。
4、堅持注重調解和公正的原則。從公司法來看,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正確的方向穩定、健康、有序發展和保護公司法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其立法宗旨,法院對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的最佳處理途徑是調解解決,如果調解不成,那么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官作出判決時的唯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