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法院審判活動中的職能淺析
作者:曹明成 發布時間:2008-06-23 瀏覽次數:1253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是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的條件下,為適應人民法院審判機關工作的需要而產生的,其發展建設與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發展建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司法警察和法官雖然都屬于人民法院的干警,但各自的工作職責卻有著明顯的區別:法官是法院的審判人員,受《法官法》的調整,實行法官等級制度,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而法警受《警察法》調整,實行警銜制度,配發武器警械,在人民法院執行警察職務,是人民法院內部具有武裝性質的一支隊伍,是以其特有的工作性質來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不但是國家強制力在法院最直接最具體的體現,更是保障法院嚴肅執法的重要力量。
在法院庭審和執行的各個階段,如提解押送、看管人犯、值庭、送達以及為審判工作提供交通、安全保障、現場警衛等工作方面,法警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體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官甚至包括法警本身,對法警的工作性質及工作任務存有較模糊的認識,認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務性的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間存有嚴格的等級之分。為此,一些法警也總是抱著消極的態度,千方百計的想離開法警部門。這樣不僅無法充分發揮法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利于法警各項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而且易在工作中引發事故,不利于審判工作全面高效、健康地運行。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其工作的中心是依法審理各類案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法警工作的特點,從這一中心出發,其重點就是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具體表現為:法警作為人民法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為審判工作進行優質、高效的服務,在滿足審判工作需要的同時,為審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在具體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審判的人犯押解工作,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按時將人犯提押到指定的地點;在庭審活動中維護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衛和值庭;根據庭審工作需要,傳喚證人、出示證據;在執行現場協助執行人員,維護執行現場秩序,完成執行任務;在訴訟活動中,及時、準確、合法地送達法律文書等等,這些工作都是支持審判工作順利開展的密不可分的工作。
法警工作要切實體現出服務,提高工作質量,關鍵在于理順工作的主次關系,突出工作的服從關系,即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全力做好配合和服從審判工作。從審判工作的全局上看,審判業務庭是審判任務的主要承擔者,而法警工作主要是配合者,法警的各項工作也是隨著審判活動的開展而安排實施的。如在庭審中根據審判長的指令,處置各種違反法庭紀律的行為;在執行現場,根據執行人員的要求,做好各項措施的運用;在送達工作中,根據相關庭室的要求,及時、準確、合法地送達訴訟文書等。但是,法警在執行這些法定任務時,如提押人犯、警衛法庭等,又是工作的主角,同樣也是執行這些法定任務的主要承擔者,所以要不斷增強法警的專業知識、執法責任、服務意識,在審判活動中要堅決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審判業務庭、審判人員也應把握、處理好這種主次及相互配合的關系,一方面要求審判庭要有詳細的工作計劃安排,另一方面也需要審判人員有嚴謹的庭審觀念,充分發揮相互之間的協調互動性。
法院的審判工作要上一個新臺階,法警的服務意識就一定要強化,相關的管理和制度就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堅決防止和克服消極被動、無所作為的思想,找準自己的坐標、擺正自己的位置,明確工作的方向、確定工作的重點,增強責任感和集體榮譽感,不斷挖掘自己的工作潛能,積極發揮工作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加快法警工作的發展,促進法院工作更上一個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