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數是全省法院審判質量效率統一指標體系中一個重要的效率指標,設置這一指標的目的在于對極少數長期未結骨頭案進行特殊監控。在這些案件中,有些可能引起超審限;有些因客觀原因長期中止審理或暫停計算審限,雖然尚在法定審限內,并不違法,但有可能因審理時間過長導致矛盾激化,或因當事人不理解而引發信訪。因此,上級法院一再要求必須高度重視,盡快清理解決。

2004年統一指標體系實施以來,平江法院的“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數一直偏大,最多的時候高達十余件。通過近幾年來的不斷清理,該院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目前已全部清理完畢。現就平江法院2006年上半年度的“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的清理情況進行專項調研,以期厘清這類案件形成的原因,探索有效減少此類案件的方法和注意事項,促進審判工作更好地步入良性循環。

一、“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06620,平江法院“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數12件,均為民商事案件(民一庭10件、民二庭2件),全部處于審限變更狀態,其中有5件處于暫停計算審限狀態,7件處于中止審理狀態。

從引起審限變更的事由來看,引起暫停計算審限事由的是:鑒定3件、公告和當事人雙方申請庭外和解各1件。引起審限中止的原因全部是: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從引起審限變更的次數來看,從立案到結案,辦理一次審限變更手續的案件有2件,辦理二次審限變更手續的案件有5件,辦理三次審限變更手續的案件有1件,辦理四次審限變更手續的案件有4件。

從因審限變更而附加的審理天數來看,最少的638天,最多的高達2589天。其中,附加天數在1000天以上的案件有7件。平均附加天數為1174天。

從審結的時間來看,2006年下半年審結的有6件,2007年審結的有5件,2008年上半年審結的有1件。

二、形成“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件的原因

(一)客觀方面

1、相關的另一案件審理時間偏長。

7件因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原因引起中止的案件來看,最少的案件中止了560天,最多的案件中止了1650天。可以發現,7件案件等待恢復審理的時間均超過了18個月(通常以540天計算),因此相關案件審理時間偏長,是導致這7件案件超過18個月未能審結的主要原因。

2、當事人眾多,關系復雜。

12件案件中,有2件分家析產糾紛和確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均在七、八十人以上,法院依職權追加的當事人就有數十人,這些當事人分布在全國各地,有的在國外居住,還有不少人下落不明,一時難以找到確切地址,涉外公告、送達的時間又很長,甚至還有當事人在法院通知開庭時才被發現已死亡,需要重新追加當事人,等等。因此法院在查找、通知當事人方面花費的時間、精力較大。

3、鑒定難度較大,次數較多。

12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因鑒定扣除審限的時間超過18個月。其中,2件案件一次鑒定時間就超過18個月,另2件案件鑒定時間超過18個月是因為經歷了數次鑒定。據業務部門和司法鑒定部門反映,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一般來講時間都很長,而且允許進行2次鑒定,因此,此類案件審限扣除超過18個月的情況相當普遍。還有的案件需要鑒定的材料比較特殊,一時難以找到有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個別案件為尋找鑒定機構,司法鑒定部門可謂絞盡腦汁,費盡周折。

(二)主觀方面

1、部分審判人員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扣除審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時恢復審理。除了一部分需要等待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案件案情相對比較簡單外,12件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案情比較復雜。個別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非常激烈,一旦處理不慎,一方當事人有可能走極端,后果不堪設想,承辦人有顧慮,在鑒定結束后沒有及時恢復審限。

2、部分審判人員消極等待審限恢復情形的發生。少數需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中止審限的案件承辦人,對另一案的審理進展情況漠不關心,沒有與相關司法機關保持密切聯系,再加上一些法院的審限意識也不夠強烈,在某種程度上拉長了等待的時間。這些案件中,雖然絕大多數案件屬于法官無法直接控制,但是,如果經常與相關司法機關聯系,在信息上保持溝通,增強他們辦案的緊迫感,在很大程度上會縮短他們的辦案時間。同樣,鑒定案件也是如此。不少辦案人員認為反正有正當理由扣除審限,且這些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只要恢復審限的事由一出現就辦理恢復審限的手續即可,對恢復審限事由的出現時間,早點、晚點無所謂,思想上產生懈怠,將案卷束之高閣,部分案件扣除審限后,承辦人對案件長時間不聞不問。

3、部分審判人員對審限管理的認識不到位。有些審判人員認為審限管理只是輔助性的審判管理手段,只要達到不超審限的目的,不論采用何種方法都是可以的。有時為了避免疑難復雜案件對審判質效指標的影響,往往采取變通的方法來規避審限。例如:有一件案件以當事人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為由扣除審限近7個月,原因就在于2006年上半年時,上級法院并沒有對當事人雙方申請庭外和解扣除審限的期間作出限制,再加上該案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扣除審限,就形成了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

三、清理“18個月以上超長期案件的措施和方法

(一)加強領導,重溫規定。為了有效減少超長期未結案件數量,及時清理積存案件,平江法院院黨組高度重視清案工作,成立由一名院領導具體負責,審判管理辦公室為牽頭部門的工作小組,負責集中清案工作的梳理、匯總、通報等工作。同時,組織全院特別審判業務部門加強對審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學習,強調審限變更要做到申請規范、期限合理、審批合法。

(二)全面排查,逐案分析。首先由各承辦法官、審判業務部門開展自查,查清具體情況,分析原因,提出初步解決措施。民一庭、民二庭對查明的本部門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匯總填寫《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門留存供掌握清理進度,另兩份經庭長審核簽字后分別上報本院分管院長,送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司法鑒定部門將涉及委托司法鑒定的案件情況進行梳理,認真填寫《委托鑒定未結案件情況登記表》,分別提交給各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供個案核查。

其次,召開專題會議,由相關部門分別匯報12件案件具體情況,逐案過堂。

(三)分類管理,落實措施。

1、對相關事由已經消失的案件,要求承辦人立即恢復審理,并限期結案;對于疑難復雜案件以及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的案件,盡快會商、會辦,加大協調力度,列出時間進度表。

2、加強與鑒定機構的溝通和協調,防止鑒定時間拖延。鑒定時間長,一直是影響審判效率的外在因素。對于因委托司法鑒定形成的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由司法鑒定部門加強與鑒定機構的催辦和督促,了解鑒定工作的進展情況,共同解決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快鑒定工作的進度,盡量縮短鑒定時間,力爭早日恢復審限。對個別鑒定時間明顯過長,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鑒定機構,擬在一定時期內不予委托,以增強鑒定機構的責任心和效率意識。

3、建立清案工作責任制。在集中清查的基礎上,制定具體案件的解決措施和工作計劃,由相關案件的承辦人和所在庭的庭長共同負責措施和計劃的落實;建立院長、庭長督查辦案制度,在嚴格案件審限變動審批制度、防止案件久拖不決的同時,加強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建立審管辦檢查、通報制度,由審管辦每月對清案工作進行檢查,并逐案通報,加強催辦。

4、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控制新增案件。各審判業務部門對本部門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進行統計,建立專門臺帳的同時,在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排查可能新增的超長期未結案件,責令承辦人員采取積極措施,及早審結,杜絕新增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以降低該項數據的絕對值。

(四)轉變觀念,加強服務。

針對各審判業務部門審判壓力偏大、審判人員精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審管辦在每月做好相關檢查、督查的同時,轉變管理理念,想方設法為審判業務部門查詢其他案件審理信息,做好清理案件的服務工作。審管辦派專人經常登陸承辦相關案件的法院網頁,查找相關案件的審判信息,一旦發現相關案件已經審結,馬上通知本院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恢復審理。審管辦還經常與相關法院的審管辦取得聯系,詢問相關案件的審理進展情況。

四、啟示

1、領導重視至關重要。從平江法院“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的清理情況可以看出,清理工作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很大程度上歸功于院、庭領導的高度重視。領導重視了,經常性地過問相關案件的審理進展情況,逢會必講,各部門、承辦人就會感到有壓力,審理案件的節奏自然而然就會加快。反之,如果領導不重視,承辦人員效率意識就會淡薄,主觀上就會產生放任、松懈的思想。

2、應當正視客觀原因。從平江法院的這12件案件來看,其中7件中止案件均因相關案件沒有審結而無法恢復審理,而相關案件的結案不是以本院承辦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同樣,部分委托司法鑒定案件也是如此,雖然法院多次與鑒定機構聯系、催促,但效果并不明顯。對后者,是否能進一步規范鑒定期限,如司法鑒定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的,則要求他們要在期限屆滿前將不能按期鑒定完畢的相關理由函告法院,以增強程序上的透明度。

3、源頭控制不容忽視。清案工作中可以發現,個別案件如果從一開始就重視審理進度,加快辦案節奏,是完全可以有效控制新增“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