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潤州法院反映,當前,少數執行案件申請人由于對法院執行工作存在認識誤區,采取各種非正常手段到法院“鬧執”,希望以此對法院執行人員施加壓力而使案件很快得到執行,其行為嚴重妨礙了法院的執行工作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壞了法院形象,應當引起警惕和重視。

“鬧執”現象的主要特點是:1、當事人矛盾尖銳,案件執行有相當的難度。這類行為主要發生在三費、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勞動爭議等案件執行中,當事人雙方矛盾十分尖銳,執行難度較大。2、“鬧執”手段比較極端,影響十分惡劣。有的申請人將老人、小孩和殘疾人遺棄在法院。有的則是糾纏執行人員,阻攔執行人員行動。有的是自行攜帶行李,賴在法院不走。有的申請人甚至糾集多人無理糾纏執行人員,妨礙執行工作。3、申請人文化素質較低,執行人員難以與其溝通和說服教育。

據潤州法院分析,發生這類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當事人對執行風險缺乏足夠認識,錯誤地認為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是由于法院執行不力所致。二是申請人受他人唆使,通過“鬧執”要挾法院。三是因客觀因素導致案件執行難,執行期限較長。申請人失去耐心而給法院施加壓力。四是申請人缺乏法律常識,對執行依據主文和執行和解協議作另類解釋,當執行人員不能滿足其要求時而“鬧執”。

鎮江潤州法院認為預防和減少“鬧執”現象,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強化訴訟調解,做到“案結事了”。同時,加強審執配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為執行創造條件;2、充分告知當事人執行風險。在受理當事人訴訟和執行申請時,告知當事人的訴訟和執行風險,消除當事人過高的心理預期。3、加快案件審理節奏,加大執行力度,縮短權利實現時間。4、堅持執行公開,對執行情況及時告知,消除當事人的誤解。5、加大執行救助工作力度,對暫時無法執行而又生活困難的申請人,予以一定的執行救濟,并積極與地方基層組織聯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低保,解決其燃眉之急。6、對少數嚴重妨礙法院正常秩序,經反復教育無效的申請人,果斷采取訓誡等強制措施,維護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