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審理一起合法債權人因非法討債而觸刑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三個月、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刑罰。

200773晚,被告人劉某、高某、陳某、邵某將欠被告人劉某債務的陳某某從蘇州帶至響水某鎮,先后住在鎮某旅社、某賓館,被告人劉某安排被告人高某、陳某、邵某和陳某某在同一房間,對陳某某進行看守,要求陳某某還錢。75晚,公安人員接到報警后,在賓館將被告人高某、陳某當場抓獲,解救了被害人陳某某。被告人劉某、高某、陳某、邵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屬共同犯罪。結合部分被告人有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逐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債權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應通過合法途徑,采取措施應符合法律規定。自力救濟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合法的財產權益,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