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一直呈快速增長態勢。以海安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及基層法庭為例,該院民一庭及三個基層法庭現有審判人員22人,2007年收案4483件,200815月受案總數,較去年同期更是上升了80%。“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為制約法院各項工作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筆者認為,產生“案多人少”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不容忽視。

1、訴訟費調整引發的訴訟高潮。國務院公布的《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于200741起實施,該規定確定的訴訟收費標準較之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上作了大幅度的下調,部分案件的收費僅具象征意義,如勞動爭議案收費標準只有10元,簡易程序和調解結案等情況下還要減半,加之近年來社會收入的普遍增長,訴訟收費對訴訟的制約作用已基本喪失,濫訴現象已見端倪。

2、《民事訴訟法》修改對基層法院受案產生的沖擊。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標的額幅度提升,過去由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被規定到基層法院受案范圍內,基層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不但數量增加,難度亦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3、基層司法所消極應對民事糾紛導致涉訴糾紛的增多。一方面,根據程序法的規定,法院不得拒絕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對受理的案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另一方面,基層司法所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卻具有極大的任意性。雖然大調解在口號聲中被提升到很高的高度,但由于在制度層面上對司法所處理民事調解工作缺乏剛性規定,司法所對民事糾紛的處理,做與不做,做好做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工作人員的自覺性,基層司法所動輒讓當事人到打官司的情況并不鮮見。

4、鎮村級民調工作的弱化對訴訟案件增多的影響。大調解工作格局構建的要求與實際運行尚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訴訟外民事糾紛的處理。鎮村民調組織本應當是處理民事糾紛的前沿陣地,但市場經濟體制下,鎮村級民調組織工作的開展存在著許多實際問題,一是村民調干部兼顧的工作太多,民事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強調得多,真正重視得少;二是村民調干部的待遇得不到很好解決,影響了其工作積極性;三是民調干部解決糾紛缺乏硬性手段,糾紛處理效果大打折扣。此種情況下,一些很簡單的民事糾紛亦被以訴訟的方式交到法院解決。

5、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調解重視程度的削弱。《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保險公司成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買單人。因機動車投保可選擇的保險公司非常多,且投保車輛異地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極為普遍,交通事故的處理更趨麻煩。加上交通事故的高發與公安機關警力緊張的矛盾,過去很多由公安機關調處解決的交通事故被訴至法院,目前,交通事故在民事糾紛中的占比一般不低于20%,這部分案件的涌入,無疑使法院雪上加霜。

6、法律服務機構的利益需求對訴訟數量的推動。這些年,法律服務機構特別是律師行業因其高額回報,發展進程較快,從業人員也大幅增加。市場運作模式下的法律服務行業,找米下鍋及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其職業本身特點的必然要求。,據筆者了解,部分地方甚至存在著法律工作者阻撓司法所的調解的問題。法律服務機構鼓動當事人打官司自然造成訴訟數量的增加。

7、法院對訴訟作用的不當宣傳。訴訟解決糾紛因其強制力的保障,固然有著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但并非能包治百病。法院對自身作用認識所在的誤區及對訴訟作用過度宣傳,如“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等提法,加劇了公眾對法院解決糾紛的依賴,也是造成案件數量增多的重要原因。

8、進人渠道堵塞及法院低待遇引發的人員流失問題。多年以來,法院的編制均是按照法院轄區內人口數量確定。改革開放多年,人員的流動激劇加快,一些東部地區外來人口的數量甚至已超過原居民,人口的膨脹導致客觀上會導致民事糾紛的增多,而另一方面,法院工作負擔重,待遇低于同級行政部門、晉升機會也處于劣勢。審判人員雖然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但實際社會地位卻并不理想。縣級法院的法庭因定級為股級單位,即使是正副庭長,也不能當然地享受正副科待遇,沒有職務的審判員,到退休晉升副科非常困難,院長的最高職級是副處,目前尚無院長入常的記錄,顯然比不上公安。低待遇不但使法院招不到優秀人才(特別要說明的:法院工作人員作為公務員,對部分急需就業人員的吸引力,不能與吸引優秀人才同日而語),已有人員還在大量流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統計,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流失人員20000多人。

9、法院的地方化的影響。目前各地法院財政、人員均受制于地方,法院被當地政府要求參與地方活動,甚至直接被抽調人員到地方工作,如本院即有一名副院長和一名審判員被抽調參與縣重點工程指揮部的工作,兩名審判員被縣大調解中心借用,一名被政府抽調到鎮專職扶貧(值得說明的是:因被抽借人員被抽借后從事的工作及待遇優于法院,被抽借已成為法院工作的人員的一種期待),使法院案多人少的境況更加嚴重。盡管上級有關部門強調法官不得參與地方拆遷等工作,但根本無法執行。

10、法院實際存在著的多重領導。根據憲法的規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屬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除上級法院層層向下級法院布置工作之外,法院所在地的黨、政機關向法院布置各項活動,屢出不鮮,基層法院不得不抽出人員和時間完成(或說應付)各種名目繁的活動。

11、司法功能的不當定位。法院是審判機構,其工作就是司法審判,但目前法院卻被賦予了太多的功能,接訪、維穩、訴調對接…….,越來越多的業外工作被要求法院承攬,工作量增多的同時,大量的社會矛盾也更多的向法院的匯集---如過去的改制的遺留問題、現在的是拆遷等矛盾。法院有如接著燙手的山芋,吃不下,扔不掉。

12、法院內設機構的及人員配比等結構性原因。一是審判一線與綜合部門人員配備失衡,造成一線審判力量的不足,使一線審判人員承載著過多的審判任務。二是機構的過份細化,機構增多,需要配備的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職數也就越多,減少了可直接辦案的機動力量;另一方面,一些可有可無的部門設立后,出于自身出成績的需要,不斷的“加大管理力度”,加大了一線部門的工作量。三是不顧法院工作的具體情況,50歲以上人員一刀切,退出審判崗位,此舉不但造成巨大的審判資源的浪費,還嚴重挫傷了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綜合上述分析意見,筆者認為: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原因雖多,但不外乎法院內外兩個方面。外部原因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內部原因造成既有人力資源的損耗。比較而言,內部原因的影響大于外因。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從內外兩面個方面著手,站在法院的角度,從內部問題解決起,操作難度要小,也相對的容易見效果。具體地說,目前可以從以下幾個能做到的方面做起。

    1、用足政策。在現有規定條件下盡可能地發揮訴訟收費對訴訟的制約作用。同時,積極向上級部門發映《法院訴訟費用收費辦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性及弊病,爭取有權部門對收費標準作出修改。

2、尋求地方黨委、人大等對法院工作的支持。通過政委作出相應的規定,明確對村民調組織、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交巡警等機構對民事糾紛調處情況的考核、獎懲措施,控制民事糾紛形成訴訟的比例。

3、限制同一法律服務機構的雙重代理。法律工作者鼓動當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在于經濟利益,因為民事糾紛有著很強的地域性,限制同一法律服務機構的雙重代理,可以使部分法律工作者無利可圖,弱化其鼓動當事人訴訟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訴訟。

4、明晰司法功能,認真履行法律賦于的法院職責。對當地政府給法院隨意安排的不當工作,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明確予以拒絕;比如不再安排人員從事拆遷等所謂的地方中心工作。

5、爭取編制。

6、解決法院人員配比等結構性問題。以本院列年來受、結案總量最多的2007年為例,各類案件受理總數11526件,結案11583件,院人均結案89.7,審判人員人均結案148.13件。全院總人數近140人,有審判職稱的人數73人,為定編且實際在崗的一線審執人員僅有46人(此數字還包括各庭局為辦案或很少辦案的庭長、專職書記)。從這個意義上說,“案多人少”主要的是審執一線的案多人少。解決這一問題,當從適當調整綜合部門與一線人員的比例入手,為了保證綜合部門的工作以得以正常進行,可根據職能,對綜合部門進行適當的合并。

8、最大限度的釋放現有人員的能量。大膽任用新同志,對已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盡早明確審判職務,投入辦案工作;對有一定的司法工作經歷,僅是因為沒有通過司法考試門檻的人員,作為法官助理,賦于其處理糾紛的權力;50歲退二線的政策下,可以將這部分經驗豐富的老同志組織起來,主導法院的調前調解工作。充分調動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推行一線優先政策,即提拔優先、待遇優先(明確職級時優先考慮一線人員,新車、新電腦等新設備優先裝備一線部門)、培訓優先(優先為一線人員提供學習機會),讓一線成為干警愿意去,能干事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