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保障維權 古稀老人頤養天年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8-05-28 瀏覽次數:1008
張某退休前系某集體企業工人。1988年6月辦理退休手續,2001年8月企業主管部門決定成立公司清算組。2001年12月企業與張某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并按買斷工齡的方式予以補償。2005年張某向仲裁機構提出其簽訂協議無效的申請,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后張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認為,該協議以買斷工齡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違反了《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結算退休金的有關規定精神,所簽協議應屬無效。于是判決被告自2005年10月起按月支付原告工資。但一年來被告未履行義務,老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于張某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情況十分困難。執行法官急事急辦,多次與被執行人的主管機關協調,并擬對公司清算組的負責人采取強制措施。迫于法律的威嚴,被執行人如數將拖欠的工資交到了法院,并表示今后工資按月發放,決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