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原告金某訴稱,被告練某向原告金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因被告一直未能歸還借款,原告金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練某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該案依法缺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細心的承辦法官楊為民發現被告練某的丈夫曾于兩年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于是,楊法官調閱離婚案件卷宗,在離婚卷宗中發現練某曾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刑事判決書(已生效),該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練某以借條形式先后騙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幣75000元,實際騙取人民幣53100元。

庭審中,合議庭將審理重點放在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實的調查,并向原告出示了刑事判決書。原告承認,被告所借50000元就是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集資詐騙款,被告先后向其借款75000元,后被告償還了部分借款,實際還欠53100元,原告向法院只主張50000元。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原告主張的50000元借款已經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為練某犯罪的贓款,并判決繼續追繳,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并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退還原告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同時告知原告主張權利的救濟途徑。該案裁定書送達后,原告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