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翁遺產贈保姆 兒提異議法院未支持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8-05-22 瀏覽次數:756
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了一起遺贈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于
2002年原告劉某應邀為被告張某某的父親張某做保姆,當時張某已年近九旬,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全由劉某照料。06年3月張某書寫保證書一份,內容為張某因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亦無人照護,特聘劉某前來護理;06年5月張某自書遺囑一份,稱劉某服侍態度很好,對其很負責任,克服家庭一切困難,堅持為其服務,所以其逝世以后銀行存款歸劉某所有,憑此遺囑存條到銀行付回,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后張某某于07年1月將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兩張整存整取儲蓄存單交與原告劉必秀。
07年2月張某去世后,原告劉某持張某遺囑及兩張儲蓄存單到信用社取款,因被告張某之子張某某此前向信用社提出異議,劉某未能支取到存款,故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遺囑有效并判決兩張存單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自書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張某在生前自書遺囑將其銀行存款贈給保姆劉某,并將存單交與劉某,系張某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劉某亦接受張某的遺贈,則劉某在張某的遺產開始繼承時,取得其接受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故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所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射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兩張整存整取儲蓄存單合計6000元歸原告劉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