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布打擊拒執犯罪指導意見
作者:方帥 發布時間:2017-03-01 瀏覽次數:1272
為加大依法及時有效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力度,2月27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連云港市公安局聯合發文,共同出臺了《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意見》),該《意見》的出臺對全市法院打擊拒執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形成全市上下打擊拒執犯罪的高壓態勢,有利于促動當事人自主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該《意見》對打擊拒執犯罪的管轄、立案標準、證據規則予以了進一步明確,還建立了打擊拒執犯罪的糾錯機制、磋商機制、協調機制。全市兩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專項聯絡機制。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法制部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做好溝通協調、案例研判、信息采集和數據統計等工作,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據了解,該《意見》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具體情形和單位犯罪,便于執行人員操作和判斷,依法列舉了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故意轉移隱匿財產、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執行等諸多使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及時執行的情況。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拒執罪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為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負有執行義務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具有參照標準。三是明確列舉了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收集、固定以及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拒執罪具體證據材料種類,為準確及時打擊拒執犯罪夯實證據事實基礎。四是明確了拒執罪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基層公安機關立安偵查、基層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公訴和審判;五是明確了特殊量刑情節。考慮到打擊拒執罪的另一個目的是為了使得執行標的到位,依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一審判決前負有執行義務人履行了生效裁判確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