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葬是人類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吸引著一眾學者和游客前往考察參觀,同時也讓一些別有用心之人覬覦。

2016年年底,馬某與朋友安某、文某一起到光福鎮青芝山游玩,在林木深處發現了一塊墓碑,上面寫著“董份墓”和“蘇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在碑文后面還有墓主的生平介紹。馬某三人覺得此處定可以撈到不少值錢的“老東西”,便學著電視里的“摸金校尉”(盜墓者別稱)開始在墓園里仔細尋找起來。果然,他們在離墓主體不遠的一面土墻下發現了一塊石碑,這塊石碑因年代久遠,一大半已經沉入地下,只露出三分之一的碑面。憑著多年倒賣石材、石料的經驗,馬某等人判斷這塊石碑應該很值錢,于是三人用鐵鍬把這塊長1.6米、寬1.2米、厚約0.2米的青石板挖了出來,用繩子將它拉出土坑,再用圓木棍墊住石板往山下滾。為了防止白天被發現,他們用了兩個晚上才把這塊石碑運到車上。

馬某三人好不容易把這塊石碑弄到手,就是想要賣個好價錢。為此,他們聯系了做石材生意的余某。“我查過了,這東西是古代大官董份的墓志銘,絕對是個好東西。”馬某向余某繪聲繪色地介紹石碑,想讓他出錢買下。然而“久經沙場”的余某并未輕信這三人,為了降低收購風險,他于是把生意介紹給與自己有生意往來的趙某,自己從中賺取介紹費。

2018年5月,在一次偶然的聊天中,余某生意上的對手得知他倒賣文物的消息,揚言要舉報他,余某忐忑不安之下只能去浙江找到趙某,將石碑又運回蘇州,捐贈給博物館。而嘗到了甜頭的馬某三人愈發覺得自己眼光不凡,便找到同行程某,分別于2018年的兩個夜晚,至光福鎮香雪村附近的一處山邊,將俞某存放在自留地上價值7000元的兩塊無頭虎形石雕、價值6900元的一塊無頭人形石雕盜走并予以銷贓,后平分贓款。

2018年年底,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余某、馬某等人因涉嫌倒賣文物及盜竊相繼落網。經鑒定,這塊董份墓志銘石碑“體量巨大、內容豐富、書藝精湛、保存完整”,屬于國家三級文物。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倒賣文物罪;馬某、安某、文某、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其中馬某、安某、文某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程某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趙某明知是犯罪所獲取的國家三級文物卻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盜竊犯罪是共同犯罪,馬某、安某、文某、程某在參與的共同盜竊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據此,法院最終判決余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馬某、文某、安某犯盜竊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