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在司法改革這一歷史背景下,未入額法官作為法官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審判實踐中仍將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擬參照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做法,并借鑒國外法官助理制度,針對未入額法官在當前司法環境中的辦案角色定位,嘗試根據不同的職責范圍和需求定位,提出構建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設想--將未入額法官劃分為“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并在職責范圍、角色定位、業務管理、人員配置、考核晉升等方面進行闡述,進而構建既滿足我國司法現實需求且又符合法官助理應然價值內涵及未入額法官職業定位的制度運行模式,促進法官隊伍的職業化與精英化發展。

  全文共計8406字。

  主要創新觀點

  本文嘗試根據不同的職責范圍和需求定位,提出構建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設想--將未入額法官劃分為“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并在職責范圍、角色定位、業務管理、人員配置、考核晉升等方面進行闡述。

  以下正文:

  未入額法官辦案模式中的若干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在司法改革這一歷史背景下,未入額法官作為法官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審判實踐中仍將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擬參照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有益做法,并借鑒國外法官助理制度,針對未入額法官在當前司法環境中的辦案角色定位,嘗試根據不同的職責范圍和需求定位,提出構建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設想--將未入額法官劃分為“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并在職責范圍、角色定位、業務管理、人員配置、考核晉升等方面進行闡述,進而構建既滿足我國司法現實需求且又符合法官助理應然價值內涵及未入額法官職業定位的制度運行模式,促進法官隊伍的職業化與精英化發展。

  關鍵詞:未入額法官 辦案模式

  引言

  在法官員額制深入實施的背景下,占比較重的未入額法官群體如何在司法改革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便成了各級法院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基于未來繼續辦案這一職業發展前景考慮,未入額法官當下的辦案模式可充分借鑒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實質上是協助法官從事審判事務的司法輔助人員,可以把他們理解為法官的助手。 1882年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勒斯格雷在聯邦法院歷史上首次雇用了一名法學院的畢業生為自己提供服務,這就是現代意義上的法官助理。 此后,西方許多國家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先后建立起了法官助理制度,例如英國的主事法官、德國的司法公務員、日本的司法輔助官、法國的準備程序法官等。

  作為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我國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已經試點了有十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未入額法官在入額前的角色定位實際上與法官助理并無明顯差異,未入額法官的參與辦案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減輕員額法官的負擔,使員額法官能夠專注于審判和研究,以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但法官助理制度本身亦存在相應的問題,如何批判性的借鑒法官助理制度亦是一項重大課題。基于此,本文擬從我國司法實踐出發,通過分析法官助理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在結合域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設想,以期對未入額法官的研究提出一些有益的觀點和建議。

  一、必要性分析:我國未入額法官辦案的成因與問題

  (一)我國未入額法官辦案的成因

  一是法官精英化的要求。西方司法制度發展中,司法精英化(司法職業化)和司法大眾化(司法民主化)兩種現象同時并存,并保持動態平衡發展。而我國則是強調平民化和大眾化,法官的精英化或職業化建設長期以來被忽視。而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則要求法官從日常的常規性工作中脫離出來,專心辦案和法律研究,更好更快地發揮法官的審判功能。于是,專職負責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未入額法官,其法官助理的定位就成為法官審判改革中的必然方向。

  二是前人經驗的總結。現代意義的法官助理制度肇始于1882年的美國,當今許多法治國家已普遍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如英國的主事法官、日本的司法輔助官、法國的準備程序法官等。我國自上世紀 90 年代開始對法官助理制度研究。1999 年,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探索法官助理制度。2000 年,北京房山區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展的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建立“321 審判機制”。至今,已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將可直接為司法改革中未入額法官的定位提供有益的借鑒。

  三是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未入額法官定位成法官助理,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法官助理可以分流案件審判中的輔助性工作,使主審法官能專司審判,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同時,有助于法官的精英化。二是法官助理模式中的法官助理,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搭起一道橋梁,即可以讓法官和當事人之間不至于完全隔絕,又消除了他們直接接觸,避免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三是法官助理還能協助法官對書記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我國未入額法官辦案潛在的問題

  我國在對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中曾存在著價值認識不清、管理方式松散等問題,由此導致在實踐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若以法官助理制度為參照,未入額法官制度的探索與運行中潛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未入額法官的定位不明確

  我國的相關實踐尚處于摸索探析階段,對未入額法官的定位迄今尚無明確界定。爭議主要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未入額法官與法官、書記員職責、權利混同。正是由于對未入額法官的定位模糊,導致在具體試點中,各法院對未入額法官定位和做法也不統一,有的法院視未入額法官為法官助理;有的法院直接賦予未入額法官審判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審理案件;還有的法院讓未入額法官承擔職責以外的諸多工作,混同使用。 其二,未入額法官是否享有審判權?既有觀點認為享有,也有觀點認為不享有,還有的觀點認為享有一定的庭前調解權,即部分審判權。最高院在此問題上的態度也是搖擺不定。

  2.未入額法官選任方式的現實阻力

  部分試點法院將那些在員額法官選任過程中落選的法官一律轉化為法官助理,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巨大阻力。首先是法律障礙,根據《法官法》的規定,審判員都是經過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沒有法定事由不能免除,顯然競爭失敗并不屬于免除法官職稱的法定事由。其次,這些人突然被剝奪了審判權,很容易引起思想上的波動,容易導致法院內部產生矛盾,影響法院的正常運轉。年輕的審判人員很難調動這些資歷老的法官助理,“助而不理”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法官助理的職責范圍不清。其三,那些落選的審判人員往往都是因為年齡大、學歷低,不善于考試,但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有著非常豐富的審判經驗,將他們轉化為法官助理,也是一種審判資源的浪費。

  3.未入額法官的分流配置不合理

  鑒于編制和經費等各種外部原因,部分法院存在員額法官少,未入額法官多且分流不合理的情況,一名未入額法官既有可能被分配至研究室從事文案工作,也有可能被安排至信訪處接待信訪,也有可能被調至業務庭從事審判輔助事項的工作,由此往往會造成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加大的可能,更有可能抑制部分未入額法官已有的辦案熱情,未能充分實現未入額法官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修正與重塑: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設想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下,將法院所涉事務進行細化處理,不僅有利于司法事務的管理和分工,也是社會化分工原理在審判領域中的體現。具體到未入額法官辦案這一問題上,結合國外司法經驗和我國司法實踐探索,參照法官助理的主要職責,可以嘗試將未入額法官劃分為兩類: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

  (一)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主要職責和價值定位

  事務型未入額法官是在我國司法改革過程中產生的。根據我國各地法院的主要實踐,可以簡要的將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主要職責歸納為:1、帶領書記員負責做好庭審前后的輔助性準備工作,例如送達法律文書、接待當事人和律師、安排庭審日期和地點、裝訂卷宗;2、負責部分具有實體性的工作,如主持調解、參與合議庭評議、草擬法律文書;3、負責程序性事務,如組織預備庭、主持證據交換、財產保全、辦理撤訴手續、代為宣判、送達判決等。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從事著與法官相對獨立的工作職責,雖然也可以為法官提供裁判上專業智識的準備,但這并不是這類法官助理的主要職責。從本質上看,這類未入額法官相當于沒有庭審權和裁判權的助理審判員。

  國內法院之所以會出現事務型未入額法官模式,與大量的事務性工作不無關系。使法官抽身與繁雜的訴訟事務性工作,集中精力專司審判工作也正是我國設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初衷。法院有大量的訴訟事務性工作必須有足夠的人手來處理,以往,這些工作是由為數眾多的法官和書記員共同完成的。但隨著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深化與法官、書記員的單獨職務序列化,由法官本人來承擔這些事務性工作是不合適的,而訴訟事務性工作的處理并不適合由沒有司法權限的書記員單獨完成。因此,必須有區別于法官、書記員的人員來承擔。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價值也正體現于此。

  從我國最初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中,可以看到大量事務型法官助理的身影。例如2000年,北京市房山法院推出的法官助理制度則構建了“三二一”審判組織機制。即一個審判組由三名獨任法官、二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組成。“三名法官”負責案件審判,并對案件的審判質量負全責。“二名法官助理”對整個“三二一”審判組負責,負責完成調查、取證、送達、接待當事人和律師、采取保全措施、組織預備庭、安排開庭日期等工作。一名書記員“僅負責三名法官的庭審記錄,其他如收案、報結、歸檔等工作由庭內勤完成,為實現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創造條件。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探索過程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將可以直接為未入額法官辦案模式的探索提供充足的助力。

  (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的主要職責與價值定位

  助手型未入額法官主要是參照了國外法官助理制度。其職責主要是法官提供對案件的專業智識上的準備,可簡要歸納為協助法官整理案件爭議點、研究法律見解、草擬裁判文書、介紹最新法學觀點等,使法官從大量的閱卷、擬稿工作中解脫出來,深入思考、準確判斷、提升審判的品質。

  美國是法官助理制度的發源之地,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法官按照法院的級別不同可以有1-4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負責法官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法官只負責開庭前的審與判。法官助理一是協助法官查閱卷宗,為法官整理爭點。二是為法官草擬法律意見書,編輯、校對判決和裁定;三是為法官提供學術界有關法律問題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動態。

  目前我國各級法院需要助手型法官助理主要是為了滿足提升審判品質的要求。特別是疑難復雜案件,在法官作出決定之前,如果有相應的輔助人員為其精讀案卷材料,概括爭議點,詳盡收集有關法律問題和法學見解,起草裁判文書,提出更多的正反兩方面意見提供幫助,可以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決定更為正確,更符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準則。

  近年來,我國已有部分法院發現了助手型法官助理的對提升審判質量的重要價值。例如深圳市羅湖區法院也將法官助理分為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文字助理以法官為中心配置到各業務庭室。這部分文字助理就具備了助手型法官助理的基本職能,發揮了智識輔助的功能,有效的提升了裁判品質和效率。將未入額法官定位成助手型法官助理將有助于在審判實踐中提高辦案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改革路徑: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制度構建

  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中,將未入額法官定位成法官助理并履行其相應的職責是基于辦案邏輯下的不二選擇,盡管與此相關的配套制度、程序不盡完善,而且法官助理制度的推進將會損害到相當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由此可能會造成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推行存在較大的阻力。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無論是域外經驗還是我國實踐,都已顯示出法官助理制度自身具備的獨特優勢,比如緩解法官辦案壓力、促進法官職業化與精英化、促進審判公正和高效、促進法官后備人才的儲備等等。因此,我們應立足于當前的司法環境,有效結合法官助理制度,對未入額法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出適時的定位,積極發揮未入額法官的作用,并基于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分類的思路構建并逐步推動未入額法官與法官助理制度的有效融合。

  (一)雙類型未入額法官的職責

  1.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職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助理的職責設定及實踐中的主要經驗,可將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職責歸納為:(1)負責案件庭前審查:管轄權審查,看是否屬法院受案范圍、是否屬本院管轄;原被告基本情況;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提交的主要證據;被告答辯的事實、理由,提交的主要證據。(2)履行法院相關程序性義務:告知當事人舉證權利、義務及相關注意事項,指導當事人舉證,通知證人到庭作證;安排具體開庭日期和地點,并報法官批準后通知雙方當事人;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調查取證。(3)其他程序性事務:根據繁簡分流原則將案件分配給各主審法官;向當事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等訴訟文書;在案件需要財產、證據保全、鑒定、評估等事項時,與保全、鑒定等部門聯系相關事宜,并進行辦理;接待當事人來訪、咨詢;負責案件審前調解和辦理撤訴的相關手續。

  2.助手型未入額法官的職責。在法官指導下,主持當事人訴訟證據交換、庭前調解等;起草閱卷筆錄及庭審提綱;旁聽法官庭審,了解庭審情況。列席合議庭審議,對案件進行評議;起草調解書,印制法律文書,向雙方當事人宣判判決或送達調解書;案件的報結;協同法官進行案件的整理、匯報等工作。

  (二)未入額法官與法官、書記員的角色定位

  1.未入額法官與法官的關系。實施法官員額制后,法官數量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在案件數量不變的情況下,要確保法院的審判工作不受影響,只有通過給每位法官配備一定數量的法官助理(未入額法官),協助法官處理審判工作中程序性、輔助性的事務,是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完成審判核心事務,才有可能使法官辦理更多案件。法官助理(未入額法官)作為法官辦案的助手,在法官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法官監督,向法官負責。 未入額法官對承辦案件享有部分的調解權與提出建議權,但卻不享有案件的審判權和最后決定權,未入額法官即使不同意法官作出的裁決,也只能保留自己的意見,而去執行法官的裁決。助手型未入額法官可以草擬裁判文書,但必須經法官同意后,以法官名義簽發。

  2.法官助理(未入額法官)與書記員的關系。從性質上來講,書記員與法官助理都是司法輔助人員,但是兩者的職責分工卻有很大的不同。書記員的職責的實行不需要綜合運用眾多法律知識,而只是從事一些案件流程的程序化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庭前準備、庭審事務、庭審及調查詢問、評議記錄、案卷材料的裝訂、歸檔等輔助性事務。而法官助理則不同,他的職責與審判事務關系更為密切,既包括程序性事務,如審查訴訟材料、組織證據交換,也包括實質性事務,如協助法官調解以及草擬法律文書等,因此,法官助理履職所需的法律專業化程度更高。 而書記員職責更多體現在技術輔助層面,如記錄工作需要一定的速錄技能,裝訂歸檔案卷需要一定的檔案管理技能,至于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對書記員能否履職影響不大。書記員應該在法官助理的指導下工作。在理順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之間的關系后,應考慮徹底取消錄用制書記員,而根據實際需要采用聘任制書記員。

  (三)雙類型未入額法官的選任

  按照各國司法管理的經驗及司法活動的規律,司法事務一般可以區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核心司法事務,具有高疑難度、低重復度及高度自由裁量權;第二層次是輔助司法事務,具有中疑難度、低重復度及中度自由裁量權;第三層是輔助司法事務,具有低疑難度、中重復度及低度自由裁量權;第四層次是其他輔助事務,具有簡單、高度重復及無裁量權的特征。在這一模式下,法官從事第一層次的功能,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序指揮權等三種權力的整體。 第二層次與第三層次均為法官輔助人員,即法官助理。顯然第二層次的法官輔助人員接近于本文所提的助手型未入額法官,而第三層次法官輔助人員更接近于事務型未入額法官。

  第二層次的助理,即助手型未入額法官,應直接配備在法官身邊,在法官的直接指導下協助法官進行工作,如為法官的庭審及判決工作做細密的準備、撰寫法律文書等。其工作職能要求具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和相當的法律專業知識,宜由較年輕且法學理論功底較深厚的助理擔任。第三層次人員,即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并不直接在法官身邊工作,其工作相對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并對某些非實質性事項具有決定權,如訴訟保全、調查取證等。該層次的輔助人員宜由有一定審判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可從法官員額確定后的法官編制外的原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中進行選任。

  (四)雙類型未入額法官的配置

  事務型和助手型的未入額法官的職責定位雖不盡相同,但是何種模式的選擇,必須立足于法院現狀、法院改革的方向以及地區差異等多角度來考察。 我國的地域差異大,各地區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要照顧到一些貧困、不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在一些法官的素質能力相對較低的地區,在一些案件數量驟增、現有法院人員矛盾比較突出的地區先設立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為宜,然后再向助手型未入額法官轉變。筆者認為,不論是助手型還是事務型法官助理,都是目前我國法院人事改革所需要的。

  具體到法院實際操作中,應一切從利于審判工作需要出發,按照合議庭或獨任審判法官的數量和工作量的大小,科學合理地配置人員,并因地制宜地確定合議庭(審判長)與未入額法官之間動態指導關系(只跟案不跟人)或相對穩定的指導關系(既跟人又跟案)。一般來說,事務型未入額法官是面對全院各審判庭設置的,不隨案或隨人走。助手型未入額法官才可視情況按照”一庭兩助“(一個合議庭設兩個法官助理)或”兩庭三助(兩個合議庭設三個法官助理)“的比例,確定其相互間的指導關系。

  (五)雙類型法官助理的管理與考核

  從目前法院改革和審判工作實際狀況來看,雙類型未入額法官理應實行立案庭和合議庭(審判長)雙重管理為宜,即事務型未入額法官的定編在立案庭的接待組、送達排期組、綜合組等相關業務組當中,由立案庭對未入額法官行使統一的領導權,具體負責未入額法官的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年度考核、評先選優、晉升推薦及審前輔助工作的具體安排等;由合議庭(審判長)對助手型未入額法官的業務行使指揮權,具體對助手型未入額法官的審前輔助工作質量和相關問題進行檢查、指導。

  雙重管理的優勢在于:一方面,審前所有輔助工作比多,程序繁瑣,多個主體之間相互配合,形成流水作業和小流程管理,才能提高辦案效率。如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單設機構或跟案、跟人式的管理,很容易造成程序脫節或流程梗阻,不利于辦事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對于助手型未入額法官來說,只有同行使裁判權的主體形成親密對接,才能把握審判工作動態,掌握審判法官的工作思路、特點和要求,并取得指導,提高審前輔助工作質量,最終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四、未來走向:從事務型到助手型,回歸法官助理的價值內涵

  雖然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各地已先期運用于司法實踐中,但從這幾年運行情況來說,我國并未實現國外法官助理制度的價值精髓。從制度上看更像是德國的司法公務員制度,如有正式編制,有較為穩定的工作崗位和待遇,法官助理對法院負責,法官個人無法決定法官助理的去留、職級、職務、待遇等。

  但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現代法治國家中對法官助理的配置與使用和我國有著很大的差別。在美國,法官助理被稱之為”不穿法袍的法官“,他們大多數都是從全美知名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中挑選,任期屆滿后,這些人由于有了這種法官助理的從業經歷,因此很容易就可以尋找到一份令自己滿意的工作。 德國除了實行司法公務員制度外,較高級別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另配有類似英美法官助理的法官助手,這些法官助手通常是較低級別法院的法官,在服務一定時間就會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因表現出色而得到升遷。 顯而易見,國外的法官助理制度重在交流和培訓的功能。

  筆者認為,法官助理是最接近法官這一審判核心的輔助人員,其設置并不是為了分擔案件流程中的諸多輔助性事務,庭審記錄、送達、文案登記這些工作另有其他輔助人員完成。比如在美國,專司法庭記錄的是法庭書記員(CourtReporter),與庭審有關的事務性工作由屬于書記官辦公室雇員的法庭助理(Courtroom Deputy)負責,此外還有備審案件記錄員(DocketClerk)負責文書交接等文案登記工作。 法官助理僅專注于審判核心業務,通過輔助法官與接受法官指導的良性互動,事實上其在與法官共同從事行使審判權這一審判核心業務。法官助理通過參與法官的判案過程,得到他們在法學院無法獲得的實務經驗,實際上是獲得了一個接受特殊職業訓練的機會。為他們今后的職業發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雖然目前來看,事務型未入額法官和助手型未入額法官都是我國需要的,但在未來,當我們的法官職業化、精英化逐漸加深,人員分類管理體制逐漸完善的情況下,應逐步減少事務型法官助理的人數,增加助手型法官助理的人數,最終完全實現助手型法官助理為主體的法官助理制度的構建。以填補法官選任制、法官員額定編及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所造成的”職務空缺“,真正實現法官的高素質、職業化和法官助理的職業化,真正回歸法官助理制度自身的價值內涵。

  結語

  法官助理制度獨特的價值功不僅契合了當前中國的社會發展和司法運行的內在需求,更契合了未入額法官在當前司法改革過程中的職業定位。針對法官制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提出的構建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的設想,一方面是基于對現有國情的分析和主動適應,另一方面是對域外經驗的深入發掘后對我國未入額法官的職業定位做出的參照與選擇。無論從現有的司法實踐,還是域外經驗來看,雙類型未入額法官模式都具有很高的可行性,較之我國舊有法官助理制度有明顯的優勢。誠然,在實踐中肯定還存在種種障礙和不順,但任何制度、體制方面的改革都是在提出方案、遭遇問題、修改方案、遇到新問題、提出新方案的循環過程中不斷走向成熟的。這也正是下一步未入額法官制度在理論上與實踐中繼續研究的方向和動力。可以預見,在未來,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逐步完善和新的審判模式的建立必然能夠充分發揮未入額法官上下協調的司法輔助功能,同時極大的促進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