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偉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發布時間:2016-12-20 瀏覽次數:1271
2016年12月19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胡建偉受賄、行賄案,認定被告人胡建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至2012年,被告人胡建偉利用擔任山西焦煤集團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系國家出資企業)副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山西焦煤集團金土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貨款結算、維持合作關系、干部職務晉升、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94.716萬元。2011年至2012年,胡建偉為謀取職位提拔,請托時任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為其提供幫助,給予白培中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4.81萬元。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建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胡建偉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胡建偉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犯罪行為,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