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培國受賄案一審宣判
發布時間:2016-12-20 瀏覽次數:1225
2016年12月19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白培國受賄案,認定被告人白培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培國應山東天源熱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振興請托,利用時任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省屬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職務上的便利,為楊振興在煤炭供應方面謀取利益。白培中安排被告人白培國出面,非法收受楊振興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1.623萬元。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培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白培國在與白培中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