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危險駕駛案件增多形成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袁昕明 發布時間:2016-12-09 瀏覽次數:2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首次將醉酒駕駛機動車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危險駕駛罪自進入刑法視野以來,使得社會喝酒駕駛的風氣得到了很大的遏制,也使得很多人能夠自覺執行喝酒后不再開車,但是目前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已成為人們日常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又因為我區歷來有以酒待客、勸酒的風俗習慣,特別是城郊結合部和農村,由于其地域廣闊、民風民情淳樸、人們可支配的空閑時間較多的特點,都使得危險駕駛存在著潛在多發的風險,筆者以淮安市洪澤區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為研究對象,通過對案件審理的調研,以其發現危險駕駛此類案件形成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一、呈現特點
1.案件總量較大,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至2016年11月,該院共審理此類案件983件,年平均審結約164件,約占年審結刑事案件的40%、且均為醉酒駕車類案件。
2.涉案車輛主要是汽車、摩托車,變型拖拉機,特別是摩托車較多,醉酒駕駛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占此類案件的75%,并且絕大多數案件是在行駛途中被查獲,查獲案件中,無證駕駛或無牌照摩托車較多,有的是因為對相關制度不熟悉而未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也有的是為了節約經濟成本,不惜鉆制度的漏洞,沒有登記和領取摩托車駕駛證。
3.涉案人員多為工人、農民和無業人員,涉案農民和無業人員占涉案人員的近八成以上,這類人群由于文化程度偏低平時,往往忽視對法律的關注,認識不到危險駕駛刑事歸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
4.年齡段涉老年、中年及青年多個階段層次。
二、原因分析
1.法制意識單薄、安全觀念不強。很多涉案人員對醉酒駕駛認識不足,只是認為,小酒喝喝、無礙大事,認識不到危險駕駛車輛對道路安全、人身及財產造成的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特別是農村和城郊結合部,由于危險駕駛等法律宣傳的不到位 ,造成部分人對危險駕駛的認識不足,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危險駕駛已構成犯罪。
2.駕照考核制度的不完善是危險駕駛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對駕駛申領沒有學歷限制,門檻限制過低,加之部分培訓機構受利益驅動,盲目追求高通過率,對交通法律法規的培訓采取自學的方式,使得很大一部分人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就考取了駕照,交通安全意識不足,特別是現有摩托車駕駛員的培訓和考核,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這也是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部分人并沒有領取摩托車駕駛證就直接上路和摩托車無牌照、無證駕駛或有證超期限駕駛頻發的重要原因。
3.飲酒、勸酒等特有的酒文化。由于歷史傳承下來所特有的酒文化,社會上普遍有著以酒待客、以酒會友的風俗習慣, “何以解憂、唯有杜康”,“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特別是隨著人們對商務公關、婚嫁、生日、生子等喜慶之事的日益重視,酒席越辦越多,酒的作用越來越特顯,演變為“無酒不成席、無酒不成歡”的地步,特別是縣區的城郊結合部和廣大的農村,由于其地域的廣闊性和特有的熱情好客及淳樸的風俗民情和時間的自由性,或遇有事、或來客,“飲酒成習、勸酒成風,雖然醉駕入刑越來,酒桌上勸酒之風有所收斂,但受根深蒂固的酒文化的影響,一些人好逞強、經不住別人的勸酒,事后在酒精的興奮作用下,很容易醉酒駕駛,造成犯罪。此外男性作為社會活動的主角,因工作及生活需要、參加各種應酬和交往普遍大于女性,此外男性與生俱來的豪爽和義氣,使得他們經常礙于情面,不得不喝及不醉不休,還有一些工人和農民有喜歡在家喝酒的習慣,他們往往在做工或勞作后有借酒解乏的習慣,喝完酒又去上班或有事,匆忙中往往意識不到自己已醉酒或醉駕的危害,使得危險駕駛案件增多,
4.一些人對酒駕存在誤區。有些人沒有意識到醉駕摩托車也屬于醉駕范圍,認為醉駕僅是指汽車而不是摩托車或農用三輪車,所以酒后駕駛農用三輪車或摩托車時毫無顧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施,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所謂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和摩托車、拖拉機等。
5.過于自信、心存僥幸。有的駕駛人員過于自信,有心存僥幸心理,認為自己的駕車技術過硬,飲酒駕車不會出意外;有的認為酒量大,即使喝多別人也看不出來;還有的認為喝過酒后酒馬上就散發了,也不會被查到,僥幸心理致使部分人漠視法律規定、放松安全警惕,至安全意識拋至于腦后。如在該院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被告人是頭天晚上飲酒的,第二天開車上路,他自認為晚上一過酒已醒不會被交警查到,結果第二天早晨被查到;過于自信、心存僥幸,也是危險駕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6.酒駕后的成本不高。酒駕后的成本不高,沒有真正起到讓行為人痛定思痛和起著威懾作用的效果.。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緩刑適用的條件可知,判處拘役的,只要被告人醉酒程度不高,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輕微型事故但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認罪、悔罪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那么原則上可以適用緩刑。且一般是只要在案件審理中,認罪態度較好, 或者有坦白或自首情節,法院一般都給予判處緩刑。緩刑是一種限制自由刑,并非剝奪自由刑,所以起不到強有力的威懾作用。輕刑化處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此類案件高發的原因之一、因犯罪成本較低,所以造成危險駕駛案件多發和屢禁不止。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意識。危險駕駛行為的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傳、服務行業等社會多方面之間的協力配合。要廣泛宣傳酒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法院要通過”送法進社區,送法進農村、進工廠、進學校、進機關“等”五進“活動和通過開展巡回審判、以案釋法、判后答疑及加強法律釋明和設立審務工作站及大湖巡回法庭等多種形式,到農村廣泛開展危險駕駛等專題宣傳,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擴大教育效果,并通過向媒體及社會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不斷宣傳打擊成果,使嚴禁醉駕行為,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最大限度地遏制酒駕行為的發生。
2.加大查處力度,打破僥幸心理。公安機關須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排除,將日常檢查和集中專項整治相結合,對于危險駕駛行為采取嚴格的執法理念,做到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罰一起,以此促使部分人放棄僥幸心理,強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識,自覺約束酒駕和醉駕行為,努力壓縮醉駕行為滋生的空間。
3.培養積極健康的酒文化。傳統的斗酒、勸酒陋習助長了醉駕之風,隨著汽車和摩托車逐漸走入尋常百姓家,醉駕或酒后駕車的背后,在本質上是交通安全、交通文明和醉駕不良惡習之間的沖突,是交通文化和酒文化之間的沖突,如何在二者之間尋找平衡,醉駕入刑已從法律上表明了態度,要堅持和堅決將人的生命健康擺在首位,要從慘痛的教訓中引以為戒,以促進健康酒文化的形成。
4.進一步規范駕駛人員培訓、考試制度、嚴把辦證、安全教育觀。針對當前駕校為招攬生源, 惡意進行價格競爭,導致出現教學內容和教學質量”短斤缺兩“的現象,要進行集中整治,注重法律法規內容的培訓,提升學員的法律素養和安全意識,駕駛人員參與法律法規和安全教育必須達到規定的學時,從而提升駕駛人員的綜合素養,使危險駕駛的行為能夠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