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環資審判庭“護綠使者”
作者:王成玉 張金星 發布時間:2016-12-02 瀏覽次數:2713
碧水藍天,綠野無垠,林網密布……這是“綠色鹽城”向世人的生動展示。
江蘇鹽城市中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保護環境資源為“已任”,用智慧與付出把一個讓人打開心扉的地方裝扮得更靚更美,他們被鹽城社會各界譽為“護綠使者”。
上崗先淬火 鍛造硬本領
2016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這天江蘇鹽城市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鄭重向社會各界宣告:鹽城市中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掛牌履職。
新編6人,是在全院精選中產生的,除庭長是60后法律研究生外,3名民事、刑事、行政法官為清一色的80后法學碩士研究生;2名書記員都是優秀的90后。
環資庭組建之初,鹽城中院黨組書記、院長王世華明確要求:“要以爭創全國文明號為目標,以創新的理念努力探索適合本地環資審判的特色亮點,全力打造一支特別能戰斗的新軍”。
上崗先淬火。6月?日開門辦公的第?天,全庭分兩個波次走出院門接受高層次培訓。一路是新任庭長參加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培訓班;一路委托國家法官學院對鹽城中院及東臺、射陽兩個集中管轄的基層法院共60余人實施為期?天的培訓,集中學習國內外環資審判經驗,開拓眼界,增強才干。
為從速吸納新知識、新信息、新技巧,參訓者幾乎天天處于弓滿弦張的狀態,不少參訓者謝絕同窗約請,沒有一人心若旁騖,個個真學勤學苦學。法官周光營集訓歸來感慨良多:“寧靜的課堂,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滿目皆春'。當取得人大和武漢大學知名教授的'真經'后,對搞好未來環資審判積聚了力量,增添了信心。”
上崗先淬火,鍛造了新本領。8月初環資庭乘勢進發,接連打出了一套組合拳:先后出臺《關于環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關于依法積極支持環保督察切實加強環境司法保護的十條意見》兩份規范性文件,系統而準確地規范了環資審判的步調和尺度。在此同時,主動與市環保局、林業局、海洋漁業局橫向聯系,迅速構建起環境保護執法聯動機制。至后又在鹽城主流媒體及電視臺開通保護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平臺,定期發布環資案件審理信息動態,為愛環境、護生態撐起了朗朗的法治天空,進而為高起點進發鼓滿了風帆。
審理“青蛙”案 喚醒寵愛心
鹽城,集濕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態系統于一體,被列入世界重點濕地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內有眾多的珍稀動物與飛禽,保護它們在這片沃土上繁衍,已成為這里公眾的自覺。
然而,一起外商長途捕捉返賣“青蛙”事,在當地產生熱議。
2014年8月6日,原大地豐市農業委員會(現更名為鹽城市大豐區農業委員會)接到草堰交警中隊電報,外地一輛長途運輸車裝載青蛙被查截,經執法人員現場勘驗抽樣,車裝青蛙11.5箱合計9073只。在完成現場勘驗和證據保存措施后,執法人員依法對查獲的青蛙作出活體放生的處置,該車乘務員陳某在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
青蛙是對人類有益的動物,隨意捕捉理法不容!為此,大豐區農委決定立案調查,并委托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刑事物證鑒定中心對涉案的野生動物進行物種鑒定。該中心很快作出物證鑒定,對送檢的蛙鑒定為黑斑側褶蛙,是《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規定的保護物種。2015年2月2日,大豐區農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將該處罰決定郵寄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向鹽城市林業局申請行政復議。鹽城市林業局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的復議申請后,于2015年3月20日向大豐區農委送達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2015年4月27日,鹽城市林業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于2015年4月29日和4月30日分別向大豐區農委和原告送達了該決定書。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一紙訴狀訴至鹽城中院。
今年10月初鹽城中院環資庭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江蘇省農業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與要求,確定黑斑側褶蛙系江蘇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黑斑側褶蛙的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由每只2元升至20倍的標準執行,上訴人應受到?元的處罰。
上訴人心中很是不悅,“美人腿”早已成為餐桌上的一道美味,他們走遍全國多地收購可謂風生水起,一百個沒想到此行卻栽在鹽城。環資庭庭長虞忠和誠懇而嚴肅地對他們說:“不是你們經營的手段過時了,而是你們的法治觀念落伍了,國家已明確規定非法捕捉麻雀20只,都要追究法律責任,何況你們返賣的是如此之多鮮活的生靈,認錯服判是唯一的選擇。”上訴人心服了,當即表示“金盆洗手,痛改前非、不留罵名。”
小小青蛙案的精準審理,在社會各界產生非同反響。動物專家說:“保護青蛙與愛惜人類生存息息相關,打擊非法捕捉是喚醒全民愛心的最佳力措”;廣大民眾則認為:“讓青蛙遠離餐桌、告別舌尖是民心所向。捕捉青蛙的陋習如不下力革除,鹽城'東方濕都'之美名頃刻就會喪殆。”
高擎法利劍 保護水潔浄
鹽城,擁有江蘇最長的海岸線,沿海海域亦是中國唯一無赤潮的內海水域。鹽城法院對水保護的渴望相當強烈,但凡發現單位和個人制造水污染,必擎利劍,嚴懲不貸。
2016年8月29日射陽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工企業污染環境案。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陳某以濱海縣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名義與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了廢硫酸供銷合同。2015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陳某安排被告人沈某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至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運出21.92噸濃度為30%的廢鹽酸后,兩被告人將鹽酸運至濱海縣濱淮鎮東罾村老年區電灌站西北側北干渠河道邊,陳某指使沈某將鹽酸直接傾倒至河道內。
有人投放污染物!消息火速傳到濱海縣環境保護局,監測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發現“不速之車”已傾倒廢鹽酸達20余噸,經現場監測認定,涉案廢鹽酸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規定的危險廢物。
這是一起嚴重破壞水污染的案件,必須嚴厲打擊!2016年9月14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陳某、沈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三類)貿易工作。
法槌落下,兩被告后悔不已:“感謝法律拯救了我們,使我們懂得破壞水資源天地不容,我們愿向濱海縣環保局交納修復生態資金20000元、10000元,并向當地的百姓請罪。”
正義的判決,大快人心,當地政府為法院點贊:“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不僅彰顯示了法律的威力,而且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