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開到長江畔 以案普法打擊非法捕撈
作者:金琦 張善華 發布時間:2016-11-23 瀏覽次數:893
“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想到非法捕撈行為會帶來這么嚴重的后果,我對此十分后悔,請求法庭能夠從輕處罰。”11月21日,在南通市開發區一處濱江碼頭上,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正在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某在法庭最后陳述時忍不住哽咽。為保護長江漁業資源,倡導綠色發展理念,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對黃某等五名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進行巡回審理,庭審邀請了五十余名當地漁民參加旁聽。據悉,這也是我市首次采用巡回審理這一方式對長江漁民進行普法教育。
自2003年以來,為更好保護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推動漁業綠色發展,農業部每年都會發布長江禁漁期公告,今年的禁漁期從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止。禁漁期公布后,漁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也都會召集周邊漁民進行普及宣傳。然而,有一伙人卻對此置若罔聞,為一己之私利多次在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非法捕撈長江刀魚等水產品。港閘法院審理查明,黃某、劉某及黃某某三人在2016年3月9日至4月5日期間雇傭徐某、盛某,多次駕駛“三無”船只至長江南通段蘇通大橋上游附近水域使用明令禁止的深水張網進行捕撈作業,捕獲刀鱭等魚類,獲利11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黃某等人的上述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黃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盛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最終,法院結合五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黃某、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黃某某拘役四個月,徐某、盛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這次法院庭審給我帶來的感觸相當深刻,以前覺得在禁漁期用深水網捕點魚蝦也就罰罰款,沒想到已經構成犯罪了,我們以后一定要嚴格遵守漁業的各項規定。”前來參加旁聽的老漁民張大伯表示,盡管法官沒有坐在莊嚴的審判席上,但是這樣一場長江畔的庭審更具有威懾力。
“采用以案說法、以案釋法的形式進行普法教育最生動、最形象,老百姓也最樂意、最容易接受。”港閘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陸燕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長江被譽為我們的母親河,作為長江周邊漁民更應該知道,只有綠色、可持續的漁業捕撈才是澤被后世的發展方式,殺雞取卵、涸澤而漁必然會給長江生態帶來災難性的后果。生態環境問題關乎經濟社會全局,人民法院既要積極引導環境保護,同時也要對破壞生態的犯罪行為進行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