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王某駕駛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路段,撞倒同向步行的85周歲的張某,致張某受傷,于當日死亡。后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無責任。張某生前身體健康,有一90歲的妻子李某,平時妻子李某主要由張某照顧。后張某的三子女及周某起訴法院,要求王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

  本案的爭議焦點:張某已年滿85周歲,其妻也已年滿90周歲,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否應得到支持?

  第一種意見:能。張某系李某的老公,且張某健在的時候,平時生活中都是張某在照顧王某,因此張某負有扶養李某的義務。現張某死亡后,沒有人照顧李某,因其死亡造成的損失理當得到賠償。

  第二種意見:不能。雖然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但是張某有三個子女,張某死亡后應當是三個子女贍養顧某,且張某已經年滿85周歲,沒有勞動能力了。成年子女應當開始履行對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現行法律法規所采用的是“繼承喪失說”,即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是被扶養人預期利益減少的一種消極損失。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被扶養人的范圍,即那些人可以成為被扶養人;二是如何認定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撫養關系主要包括贍養、撫養、扶養,主要有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妹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關于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認定,《人損解釋》第二十八條并未明確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或者年齡節點,但司法實踐中,成年人達到一定年齡即推定或者擬制喪失勞動能力,男性為60周歲,女性為55周歲。對于無生活來源,一般需要當地聚會后或者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對于“撫養人認定”的司法認定問題,受害人事故發生時沒有或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則即使有被扶養人,也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

  由此看來,被扶養人生活費旨在賠償被扶養人因扶養人死亡導致其喪失的原本可以得到的扶養費。而本案中張某已經年滿85周歲,已經沒有勞動能力了,其本身也屬于被照顧、被贍養的對象,理論上已無能力照顧其他人,故本案中并不滿足請求支付扶養費的條件,故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