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屬于機動車商業(yè)三責險賠償范圍
作者:張海霞 朱曉杰 發(fā)布時間:2016-10-25 瀏覽次數(shù):2188
葛某受雇為施某開貨車,2015年11月,葛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至某下坡路段,車輛因載物超載車輛失控撞到路邊樹木后側翻,車上人員施某甲受傷,此期間駕駛員葛某開門逃生時在車外被側翻的該貨車碾壓當場致死。經(jīng)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葛某負全部責任。后葛某家屬將施某、保險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險范圍為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三責險,下稱:太平洋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關于本案葛某起訴施某要求賠償?shù)男袨?,筆者認為因雙方存在勞務關系,葛某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自身受到損害,可在分析其自身過錯情況下,判定接受勞務一方即施某是否應擔責、承擔責任的比例等。本案難點在于,葛某家屬起訴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其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對此,存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商業(yè)三責險是機動車責任險的一種,被保險人或他所允許的駕駛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chǎn)損失的,應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人予以承擔。本案葛某事發(fā)前屬于合格的允許駕車的駕駛員,屬于“車上人員”,發(fā)生事故葛某下車逃生系自救行為,在脫離被保險的貨車時,與正在側翻的被保險車輛相對而形成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關系。葛某在車外遭受人身傷害,其行為已與一般人無異,與正在側翻的貨車形成特殊情形下的保險合同的第三者關系,此種理解符合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
另外有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指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葛某逃生自救被貨車碾壓致死的行為,因其系合格且被允許駕車的駕駛員,并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指向的第三者范圍內(nèi),不能依據(jù)機動車商業(yè)三責險要求賠償。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稒C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從此條中可以看出三責險適用對象是除被保險人、允許合法駕駛人之外的人。第一種觀點認為葛某逃生自救離開車就不再具有“駕駛人”身份而等同于其他人員,對此筆者不贊同。筆者認為,逃生自救是一般人的正常反應,不能因葛某逃生自救產(chǎn)生“不在車上”的狀態(tài),身份就從駕駛員轉為其他性質。在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進行理解時,不能進行擴大解釋。筆者認為, 三責險的立法本意是補充性賠償,對象是不特定的“對方”,而不是被保險人或被允許的駕駛人。如果按照擴大化解釋,今后很容易造成三責險的濫用,在很大程度上也會對保險公司利益造成巨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