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大熊貓,眾所周知,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說到金雕,大多數人比較陌生,更不知道它與大熊貓一樣,也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而對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游隼、獼猴、網紋蟒等野生動物,大多數人通常沒有見過,更是叫不上名字。

  然而,有一些野生動物愛好者,先是非法獵捕、收購金雕等野生動物在家中飼養,滿足個人喜好,繼而發展為通過網絡出售、長途汽車運輸的野生動物交易者,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些人大多為80后、90后的年輕人,他們中有醫生、廚師、在校大學生、個體經營戶。令人震驚的是,他們無一不知販賣的野生動物均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

  昨天上午,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迄今為止查獲的全國最大系列獵捕、出售、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該院院長岳彩領親自擔任審判長。該案共有25名涉案人員,這些涉案人員遍布全國10省23個市。

  首批被檢察機關公訴的張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騰訊QQ、微信等網絡平臺,通過快遞、客運車輛等方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金雕、游隼、獼猴、網紋蟒等26只(條)。當天庭審結束后,合議庭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等15人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并分別判處四萬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人大代表、社區代表、媒體記者等近百余人旁聽了庭審。

  女大學生因利販賣野生動物

  公交司機曾被判刑再次販賣

  1981年出生的張某是江蘇省蘇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平時非常喜歡動物,尤愛金雕。2015年5月,張某關注并建立了多個關于獵鷹的QQ群,其中有關于鷹、雕等動物的交易信息。李某便是群中的好友之一。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肅省蘭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機,曾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3年被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14年3月刑滿釋放。

  2015年10月的一天,張某在網上以人民幣3500元的價格從李某處購買了1只金雕,李某收到張某支付的2000元后,將從他人處購買的1只金雕,通過長途客車運輸的方式從甘肅省蘭州市運輸至陜西省西安市。

  因與王某是微信群友,張某便讓王某幫其接收該金雕。家住西安的王某是陜西省西安市一所高校的在校女大學生,13歲時跟隨父親到一個朋友家做客,因該朋友開了家私人爬行動物博物館,王某從此喜歡上了野生動物,并加入了一些QQ群、微信群。接到張某的邀請后,她要求對其有愛慕之心的朋友王某一同到西安市三府彎汽車站接收該只金雕。

  接收金雕后,王某告訴張某,這是一只潔白雕,張某表示不想買了,王某便分別給了李某、張某1500元、2000元,將這只金雕買下來。然后,王某委托王某將這只金雕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孔亮(另案處理),并通過長途客車運輸的方式運輸至四川省大竹縣孔亮處。后經鑒定,該金雕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發現收購、出售、幫別人代購和轉運野生動物能得到不少差價后,王某便加入到了違法犯罪的行列之中,先后幫助他人或應他人要求收購并轉賣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3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隼 1 只和獼猴1 只。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以7300元的價格從楊丹(另案處理)處購買了1只獼猴,而后將該只獼猴以1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王文凱,獲利2700元。

  法庭上的王某,一臉的稚嫩。“我是通過網絡與張某、李某認識的,販賣金雕、獼猴都是通過長途汽車運輸的。我是在學校里被警察直接帶走的。其實,我也知道這些野生動物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之所以販賣,是因為沒有意識到會有這么嚴重。”

  2015年11月,張某通過網上購買了一只金雕,貨運途中經過徐州市銅山區某治安卡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相關機構鑒定,該金雕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隨后,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又通過偵查發現,張某通過QQ群友,以支付寶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車托運的方式,先后非法收購、出售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5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鵟1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野生動物網紋蟒1條。

  以此為線索,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又陸續查獲涉嫌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該批犯罪嫌疑人共25人;被查獲的國家野生保護動物后均被依法登記后交由動物保護組織。

  據偵破此案的徐州市公安局銅山分局治安警察大隊案查中隊中隊長鈕家松介紹,張某的手機中存有30多個涉及野生保護動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 群,每個群里的人數少則100人、多則500多人,群成員涉及全國20多個省市,其中還有一個與之進行交易的群成員為境外人員。

  15名被告人全部當庭認罪

  專家詳解野生動物重要性

  在庭審現場了解到,15名被告人均是80后、90后年輕人,其中1人為在校大學生,1人為公交司機,2人為醫院醫生,還有私營業主、打工者、無業人員等,年齡最小的僅19歲。

  在法庭調查環節,15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購買、運輸、出售的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所以當庭全部認罪。第一被告人張某表示,“之所以知道販賣這些野生動物是違法行為還依舊販賣,就是為了一己私利。”

  在舉證、質證環節,法庭特別邀請了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學院教授侯森林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證實本案涉及的金雕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鵟、獵隼、游隼、雀鷹、松雀鷹、草原雕、獼猴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網紋蟒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物種,相當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野生動物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在全球數量有限;野生動物不僅具有經濟價值、科研價值、觀賞文化價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態價值。在食物鏈中,動物的“吃”與“被吃”、數量的減少,都會造成上一級動物或下一級動物數量的減少,甚至死亡、滅絕,進而打破生態平衡,嚴重的情況還會造成生態失衡并難以恢復,從而造成整個物種或環境被破壞。生態價值還具有長期性和隱性的價值,往往這一代造成的損害要至下一代才能體現。

  有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購買了野生動物后,并沒有將其殺害,而是將其作為寵物進行飼養的問題,侯森林表示,飼養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是不公平的,野生動物應當有野生動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動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類這樣對待它。

  “各個國家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進行了完善,盡管如此,野生動物走私等非法貿易依然猖獗,成為世界上僅次于毒品、軍火的非法貿易,加之人工養殖野生動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動物現象嚴重、野生動物棲息地破壞嚴重、野生動物在販賣、運輸、管理中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動物、尤其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的減少。因此,通過法律手段保護野生動物刻不容緩。”侯森林說。

  知法犯法多人被判重刑

  主審法官詳解判刑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李某、王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韓某、黃某、王某、高某、王某某、鄧某、田某、王某義利用騰訊QQ、微信網絡交流平臺相互結識,并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支付方式,采取長途客運車輛運輸的手段將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購,經鑒定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五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獵隼二只、雀鷹二只、大鵟一只、松雀鷹一只、游隼一只、獼猴一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野生動物網紋蟒一條。

  其中被告人張某非法收購金雕五只、網紋蟒一條,并將其中金雕二只、大鵟一只非法運輸、出售;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金雕五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金雕三只、非法收購、出售獵隼一只、獼猴一只;被告人韓某非法收購金雕一只、非法運輸金雕一只;被告人黃某非法收購網紋蟒一條、雀鷹二只、松雀鷹一只、游隼一只,并將網紋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某非法獵捕獵隼一只、非法收購獵隼一只;被告人王某非法運輸、出售金雕一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購金雕一只;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獵隼一只;被告人王某義非法運輸、出售獵隼一只;被告人鄧某非法收購大鵟一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王某、韓某、黃某、王某、高某、劉某、王某某、賴某、鄧某、田某、王某義、許某、儲某違反國家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法規,明知系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分別予以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其中張某、李某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李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系累犯。王某、韓某達到情節嚴重,故被告人張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韓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的行為黃某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王某、劉某、王某義的行為分別構成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賴某、鄧某、許某、儲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最終,法院當庭對該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決,第一被告人張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韓某情節嚴重,分別被處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黃某、王某、高某、劉某分別被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賴某、鄧某、田某、王某義、許某、儲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別被處四萬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

  據該案審判長、主審法官岳彩領介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且,只要行為人存在“非法獵捕、殺害、非法收購、運輸、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本罪。

  “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張某非法收購金雕五只、網紋蟒一條,并將其中2只金雕、1只大鵟非法運輸、出售。”岳彩領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金雕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2只金雕即為“情節嚴重”、4 只金雕為“情節特別嚴重”,因而被告人張某僅涉及非法收購金雕的犯罪事實已足以處十年以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