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認定
作者:嚴銀 發布時間:2016-10-08 瀏覽次數:2309
2015年7月,甲醫院通過招投標程序與乙公司簽訂住院樓拆除工程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負責甲醫院住院樓的拆除工程。2015年8月,乙公司采用挖機對該住院樓二層局部結構進行破損拆除,致住院樓整體瞬間倒塌。2015年9月,丙發現自家房屋開裂,該房屋為丙家庭飯店經營用房。丙認為是甲醫院住院樓倒塌震動所致,要求甲醫院和乙公司賠償。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丙以甲醫院為被告、以乙公司為第三人訴至法院。經鑒定,甲醫院住院樓的倒塌與丙房屋開裂存在因果關系,修復方案建議維修時間為45天。在訴訟過程中,丙增加訴訟請求,要求甲醫院和乙公司賠償因維修房屋而造成的飯店營業損失。
關于原告飯店營業損失是否應給予賠償問題,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賠償原告飯店營業損失。原告飯店營業損失目前尚未發生,且該損失是否一定無法避免,即對涉案房屋裂縫進行維修是否必然影響飯店正常經營,還不能確定。針對該損失,原告可在實際發生后,通過另行訴訟,主張相關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賠償原告飯店營業損失。本案修復方案報告已明確表明維修涉案房屋需要清理現場,從清理現場到重新入住約需45天時間。雖然原告飯店的營業損失發生尚未發生,但從常理上看其已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符合間接損失的認定標準,應給予賠償。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主觀上,該營業損失具有可預見性
侵權人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物,致使被侵權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受到損失,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超過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涉案房屋為丙家庭飯店經營場所,該飯店已營業多年,作為丙的鄰居,甲醫院當然知道該飯店的存在。丙房屋開裂需要維修,可能會導致飯店停業,進而造成飯店營業損失,這是生活常識,甲醫院和乙公司應當能預見到。
2.客觀上,該營業損失具有必然性
侵權行為發生后,被侵權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侵權行為中,要認定間接損失,首先要確定該損失發生的必然性,其次確定其與侵權行為間的因果關系。要確定沒有發生的未來損失將來一定發生,且與已經發生的現實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其難度可想而知。因此,司法實踐中,就已發生的損害后果與間接損失之間的關系,我們不應直接使用因果關系來演繹,而以類推原則為指導,用歸納的方法作為手段,來確定間接損失是否會發生,以及已發生的損害后果與間接損失的關系,根據案情適當減輕被侵權人舉證責任。就本案來說,我們不能機械地要求原告證明房屋開裂與飯店營業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營業損失發生的絕對必然性,甚至苛求原告通過邊維修邊營業來避免營業損失。在被告承擔營業損失的可能性存在的情況下,要求原告采取積極的措施來避免營業損失,缺乏“期待可能性”。事實上,法律也只是要求原告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而不是所有措施。因此,間接損失的必然性和無法避免性應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本案涉案房屋維修將影響原告飯店的正常經營,屬生活常識,且維修方案已明確給出從清理現場到重新入住的維修時間,因此,認定原告飯店營業損失具有必然性,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理論上,該營業損失符合全面賠償原則
全面賠償原則是指侵權人對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被侵權人的全部損失都應予以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之一,已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認可。我國相關法律對于間接損失的救濟態度是比較保守的,只是“易量化損失”的救濟,全面賠償原則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實現,是不完整的救濟。這種不完全的救濟存在著先天的缺陷,即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犧牲受害者的權益為代價。本案原告房屋開裂和飯店停業維修均可能導致原告飯店客戶的流失,因客戶流失而產生的損失,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因其不能確定必然發生且無法量化而無法納入賠償范圍,現有法律只對該飯店在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提供了救濟的可能性。如果連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都得不到支持,那么這樣的法律救濟很難體現出公正、公平的理念和精神,嚴重違背全面賠償原則。對于一個無過錯的受害者而言,先是受到侵權損害,后又遇到賠償不足,接連遭受兩次不幸的犧牲,無論怎么樣說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的認定范圍和計算方式應更多地偏向于被侵權人,而不是侵權人。無法量化和無法確定發生的損失,可以不認定,但應予以考慮,通過其它方式進行救濟。能夠一次性處理的問題,決不二次處理,不能讓被侵權人受害又受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