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逃逸,保險公司會賠嗎?投保人帶病投保,會有怎樣的結果?暴雨致車輛受損,能得到賠償嗎?車損險能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理賠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快速解決嗎……這些關于保險行業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在吳江法院9月26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找到答案。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保險業對經濟生活影響力的不斷增強,公眾對保險行業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吳江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案件大幅增長,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也應運而生。

  擋不住的案件增長

  說來簡單實施難的“讓步”

  據吳江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張勇介紹,近三年來,該院審結的各類保險合同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3年至今已審結532件,保險糾紛已經成為該院商事審判除金融借款案件、買賣合同等傳統商事案件之外的第三大類型案件,而且糾紛類型在呈多樣化趨勢發展。這些案件爭議焦點集中,訴辯雙方各執已見,往往難以調和。

  2012年8月8日,那是一個臺風天,暴雨驟降,老俞駕車剛從居住地駛出不遠,因為雨量過大無法看清前方道路,沖進了被水淹沒的道路,造成車輛被淹而損壞,共花去修理費和施救費十五萬余元。事發后,老俞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損失是由于車輛涉水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拒絕賠償,雙方各自有理、僵持不下。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暴雨是導致發動機進水并損壞的主要原因,暴雨和發動機損壞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理應賠償車主的車輛損失。

  張勇表示,受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及保險糾紛日益復雜等因素影響,保險案件判決率不斷上升,上訴率也相應上升,調解率逐年下降。

  賠不賠,怎么賠?

  保險糾紛情形復雜問題多

  小崔是海龍達印花廠的員工,2014年4月24日,廠里為他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但是沒有辦理工傷保險。半年后的一天下午,意外發生了,小崔在上班時突發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小崔的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拒絕賠償。同時,小崔的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卻因為海龍達印花廠沒有依法為他辦理工傷保險,使其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終,吳江法院認定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海龍達印花廠應按相關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張勇表示,由于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與工傷保險范圍存在重合,如今企業通過雇主責任保險規避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但是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否則將會面臨勞動保障部門的稽查。

  當保險人在訴訟過程中主張適用免責條款時,法官必須要準確判斷其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在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法官應當根據現場材料認定事實、判斷各方過錯程度;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時,法官不僅要適用保險法,同時需要合理適用侵權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張勇說,“面對審理中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新型問題,如何正確面對和妥善處理,是保險商事審判工作的重點。”

  法官建議

  誠實守信需謹記,逃避責任切不可

  2014年2月9日,鄭某駕駛自己的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并沒有積極配合處理,而是選擇了棄車離開現場。后來,他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三責險、車損險項下賠償各項損失,但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稱其在合同中以加黑字體,對被保險人駕車逃逸不負責賠償的免責事由作出了明確提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相應損失由鄭某自行承擔。

  張勇提醒,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應及時報警,并搶救受傷人員,逃逸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

  同時,由于保險最大誠信原則適用于投保人,發生事故后投保人必須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查清事故原因及損失,及時定損理賠,否則不利后果將由自己承擔。家住吳江的范某便是因為在事故發生兩天后,分別三次通知保險公司,并且每次對于事故的說法均不一致,從而導致理賠未果,自己承擔了所有損失。

  張勇最后表示,針對保險案件數量增多、審判難度加大的特點,吳江法院正在不斷加強保險法業務學習、調研,統一保險案件裁判尺度,努力健全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增強公眾對保險的認識和了解,促進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