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5月14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撫養關系暨婚約財產糾紛案。
2006年8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徐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9月,被告接受原告婚約彩禮人民幣48600元。同年10月,原、被告未領取結婚證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同居生活。2007年4月23日,被告生育一女孩。被告與原告同居生活不滿10個月生下了孩子,原告懷疑不是自已的,近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孩隨被告生活、被告返還婚約禮金5萬元。本案審理期間,原告請求對被告所生女孩與原告作親子鑒定,被告予以拒絕,并表示不要原告承擔被告所生女孩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未有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原、被告系屬同居關系,應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被告所生女孩,目前隨被告生活,因被告拒絕女孩與原告作親子鑒定,且被告明確表示小孩隨其生活,不要原告承擔撫養費,被告意思表示真實,不違背法律,法院應予采納。被告在戀愛期間按照習俗接受原告婚約彩禮人民幣48600元,被告接受彩禮后,原、被告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但原、被告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故被告對所接受的彩禮,應酌情返還。為此依法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徐某同居期間,被告所生女孩隨被告生活,由被告撫養成年,原告王某某不負擔女孩的撫養費;被告徐某返還原告王某某婚約彩禮人民幣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