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原告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育有兩子,長子張大、次子張二。20076月,原、被告四人在當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見證下,達成贍養父母的協議,雙方約定由張大負責贍養張某,由張二負責贍養李某。因張大、張二未能按協議履行贍養義務,兩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按贍養協議的約定履行贍養義務。

對此案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調解協議是雙方在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是真實有效,可以按協議的內容要求兩被告承擔贍養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贍養父母是每一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分別贍養協議人為地割裂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規避了子女對另一方父母應盡的贍養義務,同時分別贍養在履行過程中,當其中一個子女出現意外情況或其他狀況無力履行贍養義務時,該由其贍養的老人將會面臨無人贍養的狀況。因此該調解協議存在部分違法的問題,應屬無效協議。

最終法院根據第二種意見,組織進行了調解,并達成了兩位老人的贍養費用兩個兒子分擔的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