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畸型欲矯正 適得其反引紛爭
作者:錢偉 發布時間:2008-05-13 瀏覽次數:1023
本網南通訊:原告因“右肘關節屈曲畸形”于2005年7月在被告處就診,建議“用外固定器緩慢延長”。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對魯慶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加強功能鍛煉;必要時手術治療。被告不服該鑒定結論,向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省醫學會的結論仍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本案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依照相關規定應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欲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完成該舉證責任,但兩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均認定本案系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盡管原告在到被告處治療前其右肘就存在畸形,但由于被告對原告右肘關節畸形的發生原因分析不全面,診斷不正確,手術方案設計不當,事實上造成原告右肘關節畸形和功能障礙程度加重,被告應承擔與該事故等級相對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醫療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且已履行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