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原告因“右肘關節屈曲畸形”于20057月在被告處就診,建議用外固定器緩慢延長719診斷為右肘屈曲畸形收住入院。721在臂叢阻滯下行右橈骨近端短縮截骨、鋼板內固定、伊氏固定,術后予以消腫抗炎治療83原告出院,922在臂叢麻醉下行伊氏架取出和肘關節授動術。術后右前臂攝片復查,結果提示:肘關節解剖關系良好,截骨處有骨痂形成,對位對線良好,鋼板內固定在位928原告出院。2006717,原告被診斷為右肘屈曲畸形術后第三次收住入院。718在臂叢麻醉下行右橈骨內固定取出術”。726原告出院。20074月,原告在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就診,體檢:右肘關節于135度位僵直畸形,屈伸活動消失。為賠償事宜,原告訴至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對魯慶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加強功能鍛煉;必要時手術治療。被告不服該鑒定結論,向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鑒定。省醫學會的結論仍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本案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依照相關規定應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欲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完成該舉證責任,但兩級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均認定本案系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盡管原告在到被告處治療前其右肘就存在畸形,但由于被告對原告右肘關節畸形的發生原因分析不全面,診斷不正確,手術方案設計不當,事實上造成原告右肘關節畸形和功能障礙程度加重,被告應承擔與該事故等級相對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醫療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且已履行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