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兒子在外打工因病身亡,父親占有18萬補助金后拒不交付兒媳應得分額。兒媳無奈之下,將公公告上法庭。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應得補助金11萬余元。

20075月,吳某在無錫一家企業上班時因病死亡,該企業一次性支付死者親屬工傷死亡補助金92864.72元,喪葬費12519元,撫恤金76616.28元,合計182000元。處理完兒子喪事之后,其父將下余補助金16萬元存入銀行。兒媳高某多次要求公公分配補助款用以撫養年幼的孫子,但都被拒絕。高某遂一紙訴狀將公公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母子與被告均系死者親人,與死者生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死者的死亡補助金均可共同分享。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且被告未滿六十周歲,撫恤金應由原告履行監護職責。扣除撫恤金及喪葬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均分。故法院依據有關法律條款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