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人幫銷棉 承擔經濟責任
作者:孫海雷 戴紅娟 發布時間:2008-05-05 瀏覽次數:941
本網鹽城訊:當前在農村有不少人當起了經濟人幫助村民出售農產品,張某某因皮棉幫助售出,款未幫助收回,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陳某皮棉款31178元。從
射陽縣某村村民丁某、張某將籽棉交被告張某某代為加工,張某系被告張某某的妹妹,
因朱某對余款未能支付后,被告張某某將本子交給原告陳某(注:本子上有朱某所寫的90800元欠條),對交付本子的時間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某陳述不一致,被告張某某陳述為2007年5月份,原告陳某陳述為2007年8、9月份。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張某的籽棉由被告張某某加工成皮棉,被告張某某將丁某、張某及原告陳某的皮棉向朱某出售,朱某支付20000元后向被告張某某出具90800元的欠條(書寫在被告張某某的小本子上),則應認定在朱某與被告張某某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原告陳某將價值51178元的皮棉給被告張某某一起出售給朱某,則在被告張某某與原告陳某間形成另一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應由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陳某履行合同義務,故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張某某支付貨款31178元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與朱某間因買賣皮棉形成的債權債務,被告張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張。
被告張某某辯解朱某收購丁某、張某、陳某三人的皮棉,向三人出具一張總欠條。因
綜上所述,依法作判決: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陳某皮棉款31178元。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