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當前在農村有不少人當起了經濟人幫助村民出售農產品,張某某因皮棉幫助售出,款未幫助收回,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陳某皮棉款31178元。從20071225至清償之日,以31178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另行計算利息。

射陽縣某村村民丁某、張某將籽棉交被告張某某代為加工,張某系被告張某某的妹妹,2007412,被告張某某將張某、丁某加工好的皮棉向朱某(建湖縣上岡鎮人)出售,出售時丁某在場,張某不在場。原告陳某經被告張某某電話通知,用拖拉機將皮棉運至被告張某某處,經稱重后將皮棉裝上朱某的卡車,由被告張某某在射陽縣某棉絨廠籽棉收購計重單(即被告張某某所說的跑碼單)上記載了張某、丁某、陳某三人皮棉的重量,丁某、張某、陳某三人的皮棉計價款110800元,其中原告陳某的皮棉款為51178元。 2007年4月12朱某收購皮棉時,未向原、被告及丁某、張某出具任何手續,亦未支付價款。

2007425朱某帶20000元銀行承兌匯票給被告張某某,并向被告張某某出具了90800的欠條(書寫在被告張某某的一個本子上),被告張某某將銀行承兌匯票交給原告陳某,由原告陳某到銀行支付了現金。2007426被告張某某的兒子張某又從朱某處收取了10000元,被告張某某在朱某的欠條右下角注明:2007年4月26收朱二爺壹萬元正。下欠捌萬零捌佰”,后被告張某某將此10000元支付給丁某。

因朱某對余款未能支付后,被告張某某將本子交給原告陳某(注:本子上有朱某所寫的90800元欠條),對交付本子的時間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某陳述不一致,被告張某某陳述為20075月份,原告陳某陳述為200789月份。

法院審理認為:丁某、張某的籽棉由被告張某某加工成皮棉,被告張某某將丁某、張某及原告陳某的皮棉向朱某出售,朱某支付20000元后向被告張某某出具90800元的欠條(書寫在被告張某某的小本子上),則應認定在朱某與被告張某某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原告陳某將價值51178元的皮棉給被告張某某一起出售給朱某,則在被告張某某與原告陳某間形成另一個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應由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陳某履行合同義務,故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張某某支付貨款31178元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與朱某間因買賣皮棉形成的債權債務,被告張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張。

被告張某某辯解朱某收購丁某、張某、陳某三人的皮棉,向三人出具一張總欠條。因2007412被告張某某向朱某出售皮棉時張某并不在場,且朱某出具一張丁某、張某、陳某三人總貨款的欠條給被告張某某,亦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被告張某某將朱某出具的欠條交給原告陳某,并不能證實朱某與原告陳某間形成買賣關系。故法院對被告張某某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法作判決: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陳某皮棉款31178元。從20071225至清償之日,以31178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另行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