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一審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對被告人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200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4月至5月間,被告人黃某為賺取蠅頭小利,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擅自接受犯罪分子周某(已判刑)的委托,在某農化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印制該公司商標標識復合袋18萬只,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12600元,從中獲利人民幣1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