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責任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8-04-24 瀏覽次數:1952
宋朝的包拯執法如山,被百姓譽為“包青天”。包拯有個兒子,生性桀驁,是個包公指東他偏往西的“擰種”。包公到了暮年,料定兒子秉性難移,讓其以木棺安葬,他必用石棺。于是特意留下遺訓:“待吾死后,以石棺葬之”。包公死后,其子悲痛不已,言道:“吾父生前,吾素與父相悖,不孝不敬。而今父逝矣,惟留一夙愿,吾如再違,恥為人子。”遂將包公以石棺下葬。
古人講,“民不畏威則大威至”,同理,民不畏法則法威至。由此,我想到作為一個法官的責任。作為最后的執法者,法官掌管著人民給予的審判權力,肩負著百姓賦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執法行為,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公正,展示法官的廉潔奉公,從而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這對從事法官職業的人是至關重要的。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逐漸提高,這就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須具備高素質,高水平,真正做到勤勉敬業,公正廉潔,以公正的司法來保障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的合法權益,讓法院成為人民百姓抵御侵犯合法權益的后盾,讓法官成為人民百姓擁戴信賴的公仆。
這不正是一個法官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