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市民梁倩因為在銀行辦理的個人結算帳戶不是儲蓄業務而是保險業務,將銀行告上了法庭。2008415,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梁倩要求銀行退還存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20051114,梁倩在銀行開立了一個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存入人民幣30000元,同日續存人民幣30000元,當日銀行支出60000元。次日,梁倩再次續存人民幣20456.25元,當日銀行支出20000元。11141115,梁倩收到了銀行提供的保險公司投保單和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回執單,并在投保單和回執單上簽了字,購買保險80份,保險費共80000元。

20072月初,梁倩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保險合同狀態報告等相關材料,遂以銀行未經自己同意將80000元購買了保險為由,多次找銀行交涉退還本息及損失。雙方協商無果,200733,梁倩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支付存款80000元,雙倍支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被告銀行辯稱,原告與被告發生的不是存款合同行為,而是保險合同行為。被告根據人民銀行以及保監會的規定,基于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銷售相應保險產品是正常業務范圍內的一種服務行為,當時被告根據原告購買保險產品的要求,向其介紹、代辦了此項兼儲蓄和保險為一體、收益高于銀行存款利息的業務,原告對購買保險是明知的、自愿的,該行為合法、真實、有效,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雖在被告處開戶存入80456.25元,但原告在被告提供的投保單和收到保險合同的回執單上簽名,表明原告已認可投保80000元的保險業務,保險合同的客戶須知上寫明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十日內享有合同解除權,保險公司全額退還保費,原告在收到保險合同后,在猶豫期內沒有提出解除合同也表明原告愿意購買上述保險。從原告提供的存折上也可以看出,原告于20051114分兩次共存入60000元,當日銀行支出60000元。20051115存款20456.25元,同日銀行支出20000元,余額僅為456.26元。原告作為存款人,在存入大額款項后,如果沒有重新購買保險,看到余額僅有456.25元存款,必然會向被告提出異議,但原告直到2006116取出458元存款時,都沒有向被告提出異議,說明原告是同意購買保險的。對保險合同回執單上的簽名原告雖否認簽名是其所寫,但在法院向其釋明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仍然拒絕對筆跡進行鑒定,對此原告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梁倩對銀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