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一次性給付”與“一次性了斷”之爭
作者:焦長寶 發布時間:2008-04-17 瀏覽次數:1302
本網南通訊: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因賠償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與保險公司達成“一次性給付”理賠協議并已履行。數月后,第三人因進行二次手術再次要求投保人賠償醫療費用,投保人賠償后能否再次向保險公司索賠?
一次事故 四場官司
2006年10月,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撞傷張某,張某即被送往人民醫院治療,后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交通部門認定沈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2007年6月,張某第一次手術后起訴要求沈某賠償其因事故所受損失3萬多元。經法院調解,張某與沈某達成由沈某賠償張某24558元。同年8月6日,沈某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審理中,雙方達成“由某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沈某理賠款18000元。其余沈某自愿承讓。”的協議。12月,張某因該次交通事故住院進行二次手術后,再次起訴沈某,雙方經法院調解,沈某賠償張某二次手術費4500元。2008年2月,沈某再次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索賠。
庭審激辯 各執一詞
保險公司辯稱,該案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中寫明“一次性給付”,其余原告沈某自動承讓,表明雙方已經達成終局性解決的協議,雙方之間據此不應再有糾葛,現在沈某再次起訴違反其先前承諾,故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理賠責任。
沈某則認為,其與保險公司第一次理賠協議是關于張某的第一次的手術費用,也就是已賠付第三人張某的24558元中的85%的賠償費用20874元,“其余自動承讓的”是關于18000元以外的承讓,即承讓2874元,而不是第二次手術費的承讓。“一次性給付”僅僅是第一次理賠款的付款方式而已,是相對于分期付款而言,而此次索賠是關于張某的二次手術費,且其已經實際賠付了該費用,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應該獲得相應的理賠。
法院判決 辯法析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某與保險公司就第一次賠付款達成協議時,第三人張某的二次手術還未實施,該部分損失尚未發生,故沈某第一次起訴只就其已賠償第三人的部分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雙方的協商均圍繞第一次的理賠數額展開,并未涉及保險公司今后可能的理賠責任,縱觀全案,該調解書上的“一次性給付”,只是雙方就沈某第一次索賠所達成的解決方案,并非如保險公司所說的雙方就本次事故所可能發生的所有費用的“一次性了斷”,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沈某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沈某再次發生的損失進行理賠。現沈某的第二次訴請仍未超過賠償保險金責任的限額,該訴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