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今天,江蘇海門法院對倪國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倪國祥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409621.7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倪國祥是海門市民政局副局長兼海門殯儀館館長。根據(jù)法庭查證的事實:被告人倪國祥于1997年至2007年間,利用擔任海門市海門殯儀館館長的職務便利,在基建工程發(fā)包、支付工程款、采購殯儀車、火化爐以及代銷骨灰盒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王某、施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09621.76元。法庭另查證:海門市紀檢委在調查海門市民政局有關違法違紀問題時,倪國祥主動交代了自己的主要受賄犯罪事實,并退清了全部贓款。據(jù)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倪國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倪國祥經有關組織教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倪國祥歸案后退清了全部贓款,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衡情對被告人倪國祥予以減輕處罰。最后,法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