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明知廠房上方有高壓電線通過,卻貪圖省事,安排民工上房施工,導致一民工觸電身亡。昨天,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姜堰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指控,20076月至8月間,被告人蔡某將姜堰市某機械配件廠廠房鋼結構屋面承包給被告人黃某承建。被告人蔡某、黃某明知廠房上方的10KVA高壓電線存在危險,可能會發生觸電安全事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作業的規章制度,仍然讓工人繼續施工,導致2007815日下午,施工人員王某在鋪設屋面彩鋼瓦施工過程中被該高壓電線電擊死亡。

姜堰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某、黃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蔡某、黃某自愿認罪,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黃某平時表現較好,所在社區自愿承擔監管責職,可給予兩被告人一定的考驗期限。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