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被告人作案時是否年滿18周歲,直接關系到量刑的輕重。2008411,在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團伙搶劫案中,一被告人黃某對自己戶籍和學籍上登記的出生年月提出異議,為確保對被告人“不枉不縱”作出公正判決,法院遂借助現代科技來測定骨齡,最終確認了被告人作案時已是成年人,并依法作出恰當判決,確保了司法公正。

來自山東郯城的黃某系鎮江某中專學校學術,2007629,他伙同鎮江某技術學院學生石某等五人經過預謀,將被害人蔣某從市區“騰龍”網吧騙出,在黃七路丹徒新運聯運公司門口對蔣某采用打耳光、拳打腳踢的手段,劫得被害人諾基亞N5200手機一部,價值950元,蔣某損傷經鑒定屬輕微傷。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向潤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黃某等犯搶劫罪。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的出生年齡有誤,并非身份證上記載的19882月,自己實際出生于199022,犯罪時未滿18周歲,要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申請進行法醫學鑒定。如果黃某所述屬實,那么其犯罪時就是一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了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審理此案的法官高度重視這一細節,當庭宣布延期審理,并通過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進行骨齡鑒定,鑒定結論反映經過被告人黃某在2008124的骨齡處于1921周歲間,推定案發時即2007629其實際年齡應大于18周歲。

潤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和石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公民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六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均可適用緩刑。法院還依法對其余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給予了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處罰,并均處罰金3000元。

犯罪時未成年是刑法規定的一個減輕處罰的情節,對被告人進行骨齡鑒定工作,保證了法院能夠客觀真實地查清每一個案件事實,既懲罰了犯罪,又充分維護了未成年人正當的訴訟權利,也是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