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以借為名騙車作抵押,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接受抵押。410,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譚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對被告人孫某某犯罪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0752,射陽縣合德鎮無業人員孫某某與他人欲將認識時間不長的張某某所有的面包車1輛抵押給他人,以獲取現金。當日中午,被告人孫某某從張某某隨身攜帶紙袋內竊出行駛證,并放到張某某車內。當日下午,被告人孫某某以借為名騙得張某某的車鑰匙后,和他人一起將該面包車開至建湖縣,以該車作抵押,向被告人譚某某借款4000元,所得人民幣被用于還債。被告人譚某某明知被告人孫某某所抵押的機動車為他人所有且無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仍接受該車作抵押物,借給孫某某4000元。經鑒定:該面包車價值人民幣25060元。

案發后,涉案面包車已被公安機關追繳并已發還被害人張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接受抵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