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塵損傷眼 雇主遭賠償
作者:戚新明 發布時間:2008-04-14 瀏覽次數:1140
原告陸某與被告吳某、周某均系高郵市臨澤鎮村民。從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兩被告共同雇傭原告從事收割機灌稻、灌麥及收割機保養工作,每年收割兩季,每天報酬30元。2004年10月,即在原告受雇從事灌裝稻子工作期間,由于收割機在收割時造成的稻屑粉塵較大,且兩被告提供給原告的防護措施不當,致原告左眼受損。后原告前往上海復旦大學耳鼻喉科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眼霉菌性角膜潰瘍,在該院摘除左眼球。原告向兩被告索賠無果,忍無可忍起訴至高郵法院。
應原告的要求,法院委托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結論為:陸某左眼霉菌性角膜炎、左眼球摘除與其所從事的工作有因果關系,構成七級傷殘。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負無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6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