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后停供按揭貸款 百萬債務從天而降
作者:方華 何英 發布時間:2008-04-08 瀏覽次數:945
本網無錫訊:因不堪忍受“房奴”的生活重壓,購房者與開發商協商將房子退還,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購房者如釋重負之時,未辦妥相關手續就貿然停止月供,銀行將購房者訴至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主張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百萬元。
沈婷所購買房屋的開發商及李剛分別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因沈婷未按約償還本息累計已滿6個月,銀行一紙訴狀遞至法院,主張解除借款合同,沈婷及其丈夫共同償還本金1020051.96元及至
沈婷辯稱,借款是事實,用于購買房屋。借款合同履行一年多,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沒有繼續履行下去,房屋已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與沈婷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與開發商、李剛簽訂的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沈婷已多期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重大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沈婷及其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共同償還。開發商、李剛均未依約承擔保證義務,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現銀行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剩余全部借款、主債務人支付律師費,符合主合同的約定,予以支持。至于律師費,因保證合同中并無特別約定,故對銀行要求保證人承擔此項費用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解除沈婷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沈婷及其丈夫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銀行借款本金1020051.96元及相應利息(至
判決一出,沈婷夫婦頓覺五雷轟頂,上訴至無錫中院討要說法。近日,無錫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此案中沈婷夫婦的遭遇著實讓人扼腕嘆息,忍痛割愛退了房子原以為可以換回“無債一身輕”的夫婦倆到頭來是債臺高筑。在此,提醒各位購房者,由于某些原因退房的,不能因此而想當然地停止“月供”,因為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獨立于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雙方協議解除購房合同并不同時導致解除貸款合同。購房者雖然退了房,但因為銀行已經劃付了借款,購房者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其擺脫債務須經銀行同意。(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