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交通肇事后不但不報警搶救傷者,反而將傷者藏匿并逃逸,導致傷者未得到及時救治而死亡。2008年4月3日上午,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術強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9時許,張術強無證駕駛私自改裝的蘇東牌農用拖拉機(牌照號為河南S45961),內乘其子張某及雇工趙某(兩人均在逃)從通州市西亭鎮亭西村出發沿蘇223線到通州市姜灶鎮某村去挖土。9時20分左右,張術強駕駛該拖拉機行駛至通州市姜灶鎮姜南村10組地段右急轉向西時,與由北向南駕駛二輪摩托車的蔣某發生碰撞,造成蔣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張術強等人下車查看躺在地上的蔣某,發現蔣某尚有呼吸,腳在抖動,三人在未報警、未施救,而是將被害人蔣某抱上拖拉機,迅速逃離現場。當該車行駛到姜灶鎮鎮南路口時(此地距姜灶衛生院約300米),張術強將車停下,用手拭了呼吸、心跳后,自認為蔣輝已經“死亡”,遂駕車帶被害人蔣某從小路逃走,后因拖拉機沒油被迫停下,張術強伙同趙某將蔣某從車前排移至后排,蓋上衣服和被子,撬下拖拉機牌照,并將車牌、行駛證扔至河里后逃走,被害人蔣某因得不到救助,因顱腦外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張術強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經檢驗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并私自改裝的機動車,事故發生后,未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駕車將傷者帶上車逃避,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法醫學檢驗鑒定,被害人蔣輝系顱腦外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受傷到死亡應當有一發展過程。2007年11月21日,張術強在安徽省宿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術強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重大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