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進城務工,要善用“保護傘”!
作者:朱莉 發布時間:2008-04-02 瀏覽次數:1299
《勞動合同法》已經于
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2007年11月,剛剛高中畢業的小郭離開家鄉到某賓館打工,該賓館與其簽定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公司表示還要對其考察,如果小郭同意,公司再與其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大概是很多用人單位的常用招數。根據《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未依法繳社保,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小張經朋友介紹到某制衣廠工作,但6個月來,單位一直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小張找廠里領導要求繳納保險,卻被搪塞無果。,日前,小張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該廠補繳社保并支付解約經濟補償。廠里不同意小張馬上離職,并表示是她主動辭職,沒有理由要求廠里支付解約經濟補償。
如果按照原勞動法,小張雖然可以要求該廠補繳社保費,但其要求解約經濟補償確實沒有法律依據。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情況就不同了,其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種情形,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據此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
老王在某工地干活,建筑公司要求他交800元的保證金并提出扣押其身份證。當老王因種種原因提出辭工時,該公司拒絕歸還保證金。
雖然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證件等一直是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但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使用這招,究期原因是違法成本太低。《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按此規定處罰。
拖欠工資可能加付等額賠償金。
小董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三年了,雖然合同中約定每個月8日發工資,可公司總是不按時發工資,至今仍然欠小董三個月工資未付。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問題,《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
由勞動保障部牽頭制定的《工資條例》近日已完成草案主體,它預示著我國將把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政策通過法律化確定下來,職工工資形成和增長將由企業和工會雙方協商確定,可以看出,政府正致力于為勞動者提供更為全面的保護。但是民工們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維護卻仍有賴于政府社會保障機關的積極工作以及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筆者認為:
一方面,政府應當加快社會福利制度改革。很多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寧可放棄社保而去換取短期現金收入,春節前在珠三角地區發生的民工“退保潮”便是一例。發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二,一是民工們忽視了社保的長期利益,認為如果要辦社保,自己還得掏一部分錢,每個月能到手的錢就變少了,不如不辦;二是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中社保的跨地區流轉存在障礙,需要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參加社保是勞動者保障自身權利的重要方面。如果放棄社保,盡管可能會獲得多一些的現實收益,但是一旦發生工傷將無法得到相應的待遇,年老或失去勞動能力時也無法得到社會福利保障,屆時將更加重家人、社會及政府的負擔。對于社保無法跨地區流轉的問題,目前政府已經積極介入,
另一方面,農民工兄弟應積極提高法律意識。眾多民工求職受騙、缺乏勞動保護、索要酬勞無著的經歷,除了暴露出一些用人單位的唯利是圖和法律的盲點外,也凸現了一部分農民工兄弟缺乏法律意識,不懂得用法律為自己設置保護,也沒能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第一時間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此筆者建議求職心切的農民工兄弟在求職時應做到五個注意,遠離欺騙和陷阱。1、要到正規機構求職,即求職時應到政府辦的勞動力市場或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咨詢。2、要全面了解用人單位,求職時應查看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查對企業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的地址、聯系方式等。3、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并妥善保管,到職后應在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本人必須保留一份。4、要搜集勞動憑證。應在工作中注意搜集和保留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有效憑證,如勞動合同、用工協議、工作證、工資條、考勤記錄等。5、要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建筑企業拖欠工程款或勞務費的到建設部門處理或依法到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