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王某駕駛的摩托車將原告吳某撞傷,該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而法院只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吳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7000元,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73月,王某向好友陳某購買了一輛摩托車,該摩托車投保了交強險,雙方訂立協議后并一同在縣車管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077月,王某駕駛摩托車與原告吳某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本以為摩托車投保過交強險,向原告吳某提供了保單,要求原告將保險公司也一同告上法庭。庭審中,當保險公司提出車子過戶后被保險人有無履行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時,被告王某不知所措,怎么還有什么通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同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該案中,被告未盡上述義務,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