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日前,金湖法院審結了一起關押犯人故意傷害一案。被告人姚某曾因涉嫌搶劫罪,于200787被金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913被逮捕,200712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7910日晚9許,被告人姚某因瑣事與關押在金湖縣看守所同一監室的陳某發生爭執,被告人姚某用右腳對躺在鋪上的陳某左腰部踩了一腳,致陳某胰腺挫裂傷,經鑒定為重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姚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姚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判決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姚功銀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