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房屋買賣協議上載明房屋建于1994年,而房產部門登記的實際建造時間卻為1998年。325,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產權買賣協議,被告返還原告定金1.2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宮某經被告泰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介紹,向被告程某、朱某夫婦購買位于泰州市海陵區人民路的一處房屋。雙方于20071130簽訂房屋產權買賣協議書,該協議第一條載明該處房屋的建造時間為1998年。協議簽訂后,原告宮某將定金1.2萬元交給被告。同年1225,宮某向泰州市房產管理處查詢,得知該處房屋系程某于1998年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其實際建成時間為19947月,遂與被告協商撤銷協議并退還定金未果。次日,宮某將程某夫婦和泰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被告在售房時故意隱瞞了重要事實系欺詐行為,請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協議,并判令被告返還定金。

被告程某夫婦辯稱自己與泰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所簽的居間合同中載明房屋建于1994年,且原告買房已先進行現場驗看并審查房屋權屬,并未對原告有欺詐行為。購房合同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1998年來寫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泰州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辯稱,自己作為中介公司為雙方買賣房屋提供服務,與雙方簽訂居間合同,并非買賣協議一方當事人,原告起訴被告于法無據。協議所載房屋建造時間書寫錯誤并非關鍵性事實,不影響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作為賣房人及中介公司均應在協議中按真實情況填寫房屋的建成時間,因為房屋建造時間系房屋的自然狀況,對房屋的實際價值具有一定影響。現房屋實際建造時間與協議所載時間不符,被告無法交付在該地段建成于1998年的房屋,原告又明示不再繼續履行協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房屋產權買賣協議應予解除。原告認為被告構成欺詐,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