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月份,我從省法官學院培訓回來,庭長第一次分給我辦的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子,被告人李某是個基督教徒,被害人親屬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12余萬元。

接過案卷,我頓時心中有種千斤壓肩的感覺,第一步該做什么?怎么安排庭審?判決書怎么寫?----雖然此前我已觀摩過庭內老同志的庭審,對刑事審判的一般庭審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我還是覺得自已得準備一份辦案程序流程表,也許有人會覺得機械,但對此時的我來說卻顯得十分必要。因為周長青副庭長就曾對我說過“辦案件從一開始就得認真仔細,不能偷賴,養成嚴謹的辦案習慣很重要”,這句話時刻提醒著我。

電話通知被告人李某拿起訴書副本,我當面詢問了李某案件發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得知雙方因賠償問題僵持了很久,如今案子起訴到了法院,這個問題就不能再拖了,得解決它,可簡易程序審限就20天,該如何做才能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糾紛呢?我翻開培訓的課堂筆記,又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方法看了一遍,并虛心向老同志請教,心里總算有了底。

考慮到被告人李某是個基督教徒,為便于溝通,我做好了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調解的心理準備。在庭前調解中,我采取開門見山法,直接給她解釋了我國法律對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責任的規定及本案其所要負的雙重責任,讓她明白自已如盡力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對自已的刑事責任的量刑可酌情從輕。可被告人李某還是不愿多談,我又采取案例功心法,給她講了許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典型事例及一些人之常情的為人道理,進一步分析其觸法的主客觀原因,講明法律有關規定,說服其勇敢面對自已的錯誤,承擔其應負的責任,為自已的女兒做個好榜樣。最后,李某終于開口說話,法官講的我都懂,可原告的要求太不切實際,被害人死前是農村戶口,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不對,原告沒誠意,我不想談下去。

調解不是糊稀泥,得有一個譜,法官在調解時不能盲目調解,施壓調解,切不可任憑被害方漫天要價,否則有失調解的社會價值和法院公正的形象。我想此時最關鍵的是弄清被告人的戶口,找到問題的關鍵,解開當事人的心結,調解工作也就有了希望。通過庭審舉證、質證程序,及到死者所在地進行調查,我了解到被害人生前戶口確實為農村戶口,其死后不久,撤鄉并鎮才劃入城鎮。

掌握了這一事實,我找來了死者的親屬,向其釋明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其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范圍,死者親屬認為,被告人李某事發后才支付了一萬多元,就算家里困難,也得說個對不起,我們心里不舒服。原來雙方都有股氣憋著,才使得本案直到審判階段賠償問題也沒達成協議。

我及時采取引導宣泄法,讓雙方都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終于被告人同意一次付給原告方五萬元,原告表示諒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此情此景,我心中總算松了一口氣,正是我想要的結果。

通過第一次審案經歷,我深深的感受到,法官不僅要公正判決,更要公正調解,調解是法官在新時期實踐構建和諧社會能力的價值體現,更是化解糾紛的重要方式,只有案結事了,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和穩定。法袍不只因判決而莊嚴,法袍同樣因調解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