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丹陽法院對該市首例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四名被告人因將工業廢水傾倒在丹陽導墅鎮河內,致使該鎮河水受污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分別被處以二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現各被告人已表示服刑,判決書已生效。

20061120,被告人荊某某在沒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常州市一樹脂有限公司分管生產的被告人楊某簽訂了危險廢水處理協議。被告人楊某知荊某某無處理危險廢物的資質,為節省費用仍將生產樹脂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交給荊某某處理。被告人汪某、荊某明知荊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接受其指使,于20073月到5月間,先后5次至常州市一樹脂有限公司用槽罐車以每車3500元的價格拖運回廢水,直接傾倒在越瀆河丹陽導墅段等地,荊某某從中獲利17500元,荊某、汪某各獲利500元。200761下午,被告人荊某、汪某又受荊某某的指使至常州一樹脂有限公司拖回一槽罐車廢水,于62凌晨至越瀆河丹陽市導墅鎮葩橋段,將廢水直接傾倒在河內,致使越瀆河被污染,繼而污染了導墅鎮自來水廠的取水口。導墅鎮自來水廠被迫于62中午12時許停止供水,致使全鎮的生活、生產受到影響。上述被告人的行為,造成導墅鎮自來水廠、江蘇凱倫鋁材廠、鴻運汽車廠等單位經濟損失30余萬元。

丹陽法院審理認為,四名被告人違反國家對廢物處理的相關規定,向水體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受刑罰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