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院領導干部廉政下訪
作者:朱小平 發布時間:2008-03-24 瀏覽次數:1190
為了改變機關工作作風、了解群眾呼聲、解決百姓難題,從上至下,許多部門的領導干部已經能走出辦公室,到基層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領導干部下訪也必不可少。針對法院系統的干警違法違紀案件逐年上升的趨勢,筆者認為法院系統領導干部進行廉政下訪很有必要?,F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廉政下訪的含義
法院領導干部廉政下訪是指法院領導干部到基層組織、當事人或群眾中去聽取、了解法院及干警在廉政方面、作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做到提前警示預防,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外訪,到法院以外的部門或個人進行廉政下訪;二是內訪,到法院內部各部門進行廉政下訪。
二、廉政下訪的必要性
一是減少當事人上訪投訴的需要。當事人到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反映有些承辦法官工作作風粗暴、接受吃請、偏向一方當事人等問題,雖然事后通過調查了解,能澄清一些事實,也能協調解決一些問題,但都屬事后行為,已經影響了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如果通過廉政下訪,有選擇性地向正在辦理中的案件當事人了解情況,將苗頭性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可以減少當事人上訪,樹立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二是增強教育針對性的需要。一些法院通常滿足于組織幾次廉政教育大會、組織收看廉政教育片等,不可否認這有一定教育效果,但往往收效甚微。上面開大會、下面開小會的現象時有發生,即使能遵守會場紀律,人在場內心在場外的現象也不能排除。會散了人走了,會議的內容也忘了,有沒有達到入腦入心的效果?如果法院的領導干部能深入基層,結合庭室情況開展針對性的廉政教育活動,了解干警廉政狀況,在此基礎上對癥下藥,這樣的針對性會更強,廉政教育的效果也許會更好。
三是轉變工作作風的需要。密切聯系群眾,一切從實際出發是我們領導干部應有的工作作風。通過深入基層察民情、體民憂、解民難,可以及時了解法院廉政建設的狀況,了解干警廉潔自律的情況,妥善處理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聯系群眾、服務群眾中改進作風、樹好形象。當事人來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的并不少見,但法院一般干警主動找領導匯報自身情況或周圍同事情況的并不多見,因而有時會出現干警有事瞞在心里而領導卻蒙在鼓里的不正常現象。
四是減少違法違紀問題發生的需要。從全國法院系統違法違紀的情況來看,利用審判職權收受賄賂的比例占絕大多數。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實黨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時早就提出構建“四不為”機制,即“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不敢為”的懲治機制和“不必為”的保障機制。從外因、內因的角度來分析“四不為”機制,實際上“不愿為”的自律機制相當于內因,如果通過有針對性的廉政下訪,使干警從內心深處不愿腐敗,即使外界的誘惑再大、拉攏的手段再高明,恐怕也難以把干警拉下腐敗的泥潭。
三、廉政下訪的途徑及方法
廉政下訪應緊扣一個目標,通過兩個渠道,圍繞三項任務、內訪抓好四項活動,外訪依靠四種對象,確保法院廉政教育深入、持久而富有實效。
“一個目標”:即通過廉政下訪,預防或減少干警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兩個渠道”:一是內訪,到法院內部各部門進行廉政下訪??梢苑譃榉止茴I導到分管部門廉政下訪和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到所有部門廉政下訪。二是外訪,到法院以外的部門、當事人或一般群眾進行廉政下訪。可以選擇與法院工作聯系密切、與法院接觸較多、對法院工作比較熟悉的人大、政協、案件當事人、律師等進行廉政下訪。
“三項任務”:1、通過下訪進行廉政宣傳教育;2、通過下訪發現苗頭性問題;3、通過下訪解決問題。
內訪重點應當抓好“四項活動”:1、參與部門專題廉政教育活動。做到既全面覆蓋各部門,又抓住業務部門這個重點;既聽取專題廉政活動的情況,又提出針對性的建議。2、與干警進行廉政談心。采取層層談心制度,院長與其他院領導、分管領導與分管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與部門干警開展談心活動,通過談心了解干警自身思想動態,掌握干警廉潔自律情況,發現一些苗頭性問題。3、進行廉政談話。根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在全省法院建立廉政談話制度的意見》(蘇高法【2005】456號),由紀檢監察部門、政治處牽頭,邀請分管領導參加,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任職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誡勉,通過提前“打招呼”的工作方式來減少“打板子”的人數和次數。4、征求干警意見。為了增強廉政教育和廉政下訪的效果,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召開座談會、個別談心等方式,了解干警對本院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弄清干警需要什么,厭煩什么。并通過征集創新點子,集思廣益,增強全員參與意識,形成職能部門與參與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外訪應當緊緊依靠“四種對象”:1、走訪人大、政協等政府部門。通過平時邀請旁聽庭審、定期發送工作簡報、主動匯報工作等途徑,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2、回訪部分案件當事人。選擇當事人反映比較強烈的正在辦理中的案件以及被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的案件進行回訪,向當事人了解法院及具體承辦人員在廉政制度執行、工作作風、公正司法等方面的情況,逐條落實整改。3、征求廉政監督員意見。可以通過邀請廉政監督員旁聽庭審、到法庭實地體驗、參與明查暗訪等途徑,讓廉政監督員充分了解法院的工作,通過座談會、個別走訪等方式,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4、走訪律師界。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平時與法官在工作上接觸頻繁,他們對法官的了解往往是最真實、最具體的。通過走訪律師界,與他們共同學習最高院、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以及江蘇省高院、江蘇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相關文件,讓他們知曉各自的規范。通過個別走訪、民意測評等途徑,掌握法官與律師私自交往的情況。
對于廉政下訪所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梳理后,分流到法院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明確責任人和辦理期限,辦理結束后由院領導再次通過廉政下訪的形式一一答復落實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