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滄浪法院反映在拆遷行政裁決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作者: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3-21 瀏覽次數:1468
蘇州滄浪法院在審理拆遷行政裁決案件中,發現存在著一些問題導致了被拆遷人和裁決部門矛盾比較尖銳,亟待加以解決。
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中難點問題
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基準價嚴重滯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授權地方政府每年應當公布區位基準價,但是目前政府相關部分沒有按規定每年公布一次具體區價位,導致拆遷行政裁決案件中評估適用的區位價標準仍然是2004年的標準,已經和目前實際的市場價有嚴重的差距。
第二、拆遷裁決的補償金額和實際補償金額差距大。這主要表現為,拆遷人在與被拆遷人協商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中協商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與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的補償相差大,一般情況都要相差50%左右。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了嚴重損害,同時也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審理和此類案件的難度。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缺少公開、公平。這主要表現為,拆遷人在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中,沒有明確的公開掌握標準,同樣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條件下,得到的安置補償結果不一樣,有的相差較大,導致被拆遷人心態不穩定,認為相關部門是暗箱操作。
二、解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審理中難點問題之方法
第一,加強和地方政府溝通聯系。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執法環境為基礎,主動與地方政府保持聯系和溝通,針對性的提出司法建議,使他們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要確保政府依法行政,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盡快要求政府職能部門出臺區位價的標準。
第二,對房屋拆遷裁決的審理,應嚴格審查其合法性。如有違法裁決,特別是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應當及時裁判,決不久拖不決,讓裁決機關及時糾正其行政違法之處。
第三,加大行政協調案件的力度。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要加大協調工作力度,促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由原告撤回起訴。
第四,加強相關部門的監督力度。由于拆遷中存在著不公開和不透明的問題,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拆遷部門的審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