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到布業公司上班時,未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周歲,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站機崗位發生事故后,陶某想要確認與布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能否勝訴?3月20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判決確認陶某與布業公司自2020年3月10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陶某母親王某系布業公司員工,自2018年起在布業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王某的銀行流水顯示,自2018年8月至2020年2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資為4230.5元,自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平均月工資為5362元。

2020年3月10日,陶某到布業公司工作,主要負責上布(配合其母親),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布業公司將陶某的工資與母親王某的工資一并發放。2020年5月16日晚,陶某在站機崗位上發生事故,右手及手臂被機器碾壓致傷。

布業公司認為其沒有與陶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沒有安排陶某從事操作工工作,因為陶某年紀小,無法向勞動局備案,所以其沒有認可陶某在其公司工作,并未與陶某建立勞動關系。陶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布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陶某入職時未滿十八周歲能否阻卻其與布業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布業公司當庭自認陶某于2020年3月10日開始到公司工作,陶某出生于2003年10月23日,即便入職時未滿十八周歲,也已滿十六周歲,符合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者準入年齡的規定。陶某入職后,布業公司發放工資,并對陶某進行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布業公司主張因陶某年齡尚小,無法在勞動局備案,因此不構成勞動關系。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勞動備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備案并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故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民法典18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主要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