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達
作者:陳嚴婷 發布時間:2016-08-31 瀏覽次數:7981
內容摘要:民事送達活動貫徹民事訴訟始終,民事送達制度是民事訴訟一項基本性訴訟制度。送達不僅關系到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程序利益,也直接影響其實際權益。送達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當前送達難問題凸顯。本文第一部通過一個實際送達案例闡述了民事送達的重要性及現狀;第二部分論述了現有的幾種送達方式及其困難性;第三部分淺談民事送達之改善途徑
關鍵詞: 送達方式 制度救濟 人本教育
一、 民事送達的重要性及現狀
在基層法庭工作近兩年,案件傳票及文書的送達一直是我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今年四月,通過南京法官學院培訓后,筆者正式成為一名見習助理審判員。辦理第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時,就遇到了傳票送達的難題。完成該案件排期后,我們根據原告提供的地址,到被告家中直接送達開庭材料,敲門無人應答。回法庭后,又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郵寄開庭材料,郵件回單注明“家中長期無人居住”。后原告告知我們,據其了解被告常年不在家,已經失去聯系。根據這個線索,我們到被告所在村村委會了解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要求被告在該村的片長能簽字確認,證明被告已經和家里失去聯系,以便我們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開庭材料。該片長支支吾吾,不肯簽字,我們多次詢問下得知,其在一個月前曾經在村里看過被告本人,被告在隔壁鎮上的鑄鋼廠打工,被告負債過多,故其常年住在廠里,未回村里居住。根據該事實,我們隔日到該廠了解情況,詢問該廠門衛,被告是否在該廠工作居住,門衛極不愿意回答我們的問題。無奈,我們工作人員進入該廠車間,直接詢問車間工作人員。看到一名工作人員神色異常,我們上前詢問是否認識本案被告,該工作人員故意躲閃,不愿回答我們的問題,只告訴我們他是被告的親戚,不知道被告現在在哪里。在詢問多位車間工作人員未果后,我們又一次無功而返。在回來的路上,同事猜疑該名神色異常的員工很可能與被告有直接厲害關系,或者他就是本案本人,故我們直接到當地派出所調取了被告的身份信息資料,一看被告身份證照片,果真就是之前的這位員工。我們當即返回鎮上的鑄鋼廠,此時,被告又一次消失無蹤。最終,在法庭領導的幫助下,我們聯系兩名村委會工作人員,對該案件進行了留置送達,村委會工作人員擔心簽字會影響鄰里關系,仍然不肯簽字,我們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攝像記錄,勉強完成該案件開庭材料的送達。該案件證據充分,案件的審理和文書的寫作只需要一天即可以完成,可該案件的開庭材料送達就花費我們一周的時間。
事后回想這一次復雜的送達過程,不禁產生了許多疑問:(一)、事后得知第一次到被告家中送達時,當時被告父母正在家中,出于對應訴的恐懼,不敢開門。被告的父母是否有法律義務代為接受被告傳票?如果故意不接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二)、法院將郵寄送達的任務通過合同委托郵政公司代為送達,郵遞人員在未多次送達的情況下,就在送達回單上注明“家中長期無人居住”,郵遞公司是否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送達義務?如果沒有,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三)、到村委會了解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后,村委會相關責任人員是否有如實告知被告情況及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的義務?(四)、被告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及知曉情況的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如實告知被告情況及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的義務?(五)、被告本人故意隱瞞自己身份,躲避案件的開庭材料送達,有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留置送達的規定是否過于苛刻?村委會相關人員不愿意配合,留置送達該如何有效完成?送達制度對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法律文件的送達困難也已經迫在眉睫。帶著對送達制度的諸多疑問,筆者對我國法院送達的方式及困難進行了粗淺得了解及思考。
二、送達的方式及困難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法院首選的送達方式,需要由書記員配合審判人員二人以上當面進行,需要受送達人當場簽收。如果當事人接受通知到法院接收法律文件但拒絕簽收的,視為已經直接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適用意見的規定,直接送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2、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將訴訟文書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將訴訟文書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4、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將訴訟文書送交其訴訟代理人簽收;5、受送達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目前直接送達存在的困難:1、受送達人員居住地雖在法院轄區范圍內,但是農村房屋門牌號錯亂,手機導航系統未完全覆蓋,不便查找;2、法院工作人員通常白天送達,送達對象及其同住家人白天通常在外工作,白天直接送達成功率低;3、交通不便,公車改革之后,法院工作人員在轄區范圍內送達通常依賴公交車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有一部分送達對象住址較為偏遠,交通頗為不便;4、直接送達要求兩位法院工作人員同時在場。直接送達往往一次不能成功,需要兩個工作人員多次往返送達,法院人手不足問題凸顯;5、送達對象及其同住家人不配合,躲避法院人員送達現象普遍,有些見到法院工作人員就跑,有些躲在家里不愿意開門,造成家中常年無人的假象。
(二)、留置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另外,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目前留置送達存在的困難:法院工作人員向有關基層組織、單位私下了解受送達人相關情況的,他們往往會配合法院工作,但是因害怕得罪鄰里,往往不愿意作為見證人在情況說明上簽字、蓋章。因此留置送達就很難完全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無法成為快速有效的送達途徑。
(三)、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過郵政機構送達訴訟文書的一種送達方式,它憑借專業、快捷、經濟、中立等優點已被當前多數基層人民法院所普遍采用。郵寄送達以當事人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為前提,以郵政機構專業、中立的送達方式做保證。郵寄送達符合以下情況時及生效:1、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或者捺印;2、受送達人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或者捺印;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其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責任人員在回執上簽收的;4、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5、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簽收的;6、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郵寄送達是目前法院多種送達方式中最為有效及常用的方式。
目前郵寄送達存在的困難:1、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詳細不準確,如果沒有受送達人手機號碼或者其手機不暢通的話,郵件往往無法快速準確的送達至受送達人;2、郵遞員回執填寫不規范的現象普遍。《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若干規定》要求郵件回執聯必須載明收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收件時間。法院最后收到的回執聯往往沒有身份證號碼,有的甚至只是注明“他人收”,至于這個“他人”究竟是誰,最后很難查證。有的回執注明“單位收發章收”,太含糊,到底是受送達人單位收發章收還是退回法院的門衛室收發章收?3、郵遞員投遞過程不規范。郵遞員職責要求5日內3次投送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又無法聯系或者告知受送達人時,方能退回法院。一位郵遞員曾在一份退回法院的回執上注明“沒有電話,大洋船廠這么大,叫我怎么找啊?”,電話號碼并非郵寄送達的必備要素,這樣的退件理由并不充分。
(四)、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達回證委托外地有關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之前要查明受托送達法院的狀況,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等鏈接因素。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書后七日內完成送達,復函附代收人簽收的送達回證,沒有送達成功的,說明理由,并退回相關材料。
(五)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主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1、必須是原告提出公告送達的申請;2、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據并進行適當的審查;3、公告送達不僅影響受送達人程序參與權,也影響其實體處分權利,因此公告內容應該盡可能的詳盡。公告起訴狀的,應當寫明起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預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出庭時間、地點及預期不出庭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公告文書的,應當載明文書的簡要內容,交代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等內容。
目前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1、“下落不明”的舉證責任原則上由原告負擔,但在日常實踐中,原告作為個體很難完成舉證責任,往往申請法院調查,舉證責任基本由法院實際承擔。民法通則規定公民離開最后住所沒有音訊的狀況由居民居住地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單位出具。派出法庭大量公告送達案件“下落不明”的情況需要村委會出具證明,村委會工作人員擔心得罪鄰里,大多不愿意在證明上簽字、蓋章,大大增加了法院證明送達人下落不明事實的難度;2、目前,案件主要是在在江蘇法制報或者法院報等報紙上進行公告,一方面公告內容過于簡單,不利于保護送達人的權益;另一方面,這類報紙多為法律專業報紙,一般公民很難每期閱讀,進而無法取得告知受送達人訴訟事宜的作用。
(六)電子送達
電子送達是指法院用傳真、手機、電子郵件、微信、QQ等通信手段為媒介進行法律文件送達的方式。電子送達要注意以下兩點:1、電子送達需經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書面確認同意;2、訴訟材料通過網上發送后,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預留的手機應當及時收到短信提醒;3、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等文書不能適用電子送達。
目前電子送達存在的問題:1、對當事人計算機應用水平要求較高。基層法庭諸多年長的法律工作者或律師,對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通訊媒介運用有困難,因此不能在基層全面普及。2、當事人收到電子送達材料的時間難以界定。以閱讀時間為準還是以回復時間為準?
(七)轉交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適用轉交送達的情況有三種:第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第二,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勞動改造單位轉交;第三,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負責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淺談民事送達之改善途徑
(一)、完善現有送達方式的具體規定
1、直接送達。(1)、將直接送達納入司法輔助系統,法院成立專門的送達小組,配備專用車輛,利用受送達人在家時間進行集中送達。(2)、給法院送達人員配備記錄儀,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法院工作人員分頭送達,獨自完成送達任務,減少直接送達人員負擔。(3)、明確規定受送達人及其同住家屬有積極接收訴訟文件的義務,減少相關人員故意規避送達的現象。
2、留置送達。(1)、擴大留置送達見證人范圍。可以邀請鄉鎮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委會、居委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也可以邀請受送達人所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隔壁鄰居等作為見證人;(2)、如果見證人仍然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用司法記錄儀記錄送達過程,并將資料附在卷宗內,視為完成留置送達工作。
3、郵寄送達。筆者認為可以將郵寄送達任務直接委托專門的快遞公司完成。法院可以要求該快遞公司對負責法院郵件郵寄送達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并設立相應的獎勵及懲罰措施。這樣可以大幅度減少目前快遞公司郵寄送達不專業、不細致的現象。
4、公告送達。一方面要在相關報紙上進行登報,同時應該力所能及地在受送達人的最后活動區域采用傳統的張貼方式進行公告。在受送達人最后活動地張貼送達公告的,應當將公告張貼在住所地的顯著位置,并在其他合適的位置適當張貼,并且將相關材料拍照附卷。
5、電子送達。(1)、增加地址確認書的內容,提醒當事人寫明其電子郵箱、微信等通訊地址。(2)、省內成立專門的法律文書送達系統并帶有記錄文件被閱讀時間的功能。目前我省網上送達時間以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陸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網上文書送達”系統閱讀相關訴訟文書時間為實際送達時間。
(二)、以人為本,換位思考
法院送達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受送達人訴訟的知情權,以便受送達人積極了解案情,參與訴訟,保護自己訴訟的程序權利及實體利益。通過日常普法及與受送達人及時的溝通,減少受送達人回避送達、恐懼送達的心理。從根本上消除受送達人對法院送達的錯誤理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到地法院了解情況、領取訴訟文件、保障自己的訴訟權益,這才是解決送達難得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