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上午,如皋法院對3名拒執罪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當庭逮捕,仇某、李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至此,自以為“合作”天衣無縫、妄圖瞞天過海的3名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2016年,陳某先后兩次向馬某借款合計13萬元,一直未還款。索債無果的馬某于2017年向如皋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保全陳某的房產。同年4月,如皋法院判決陳某向馬某償還借款本息。判決生效后,陳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馬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因陳某的房產有抵押且抵押權人已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裁定終結馬某申請執行的案件,待房產評估拍賣后參與分配。

作為陳某另一債權人的仇某在得知陳某房產即將被拍賣后,動起了歪心思。仇某、李某、陳某經共謀,在陳某分別與仇某、李某有債務的情況下,由陳某偽造借條,虛增向仇某借款8.5萬元、向李某借款5萬余元的事實,仇某、李某分別向如皋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償還借款10.5萬元、9.8萬元,陳某認可上述借款,法院于2018年7月6日分別制作民事調解書。后仇某、李某分別向法院申請執行,參與陳某房產的拍賣款分配,致使馬某僅分得10.6萬余元拍賣款。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本罪的主體指的是有義務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及附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個人和單位,但該案系被執行人陳某與案外人仇某、李某共同惡意串通,通過虛增債務、虛假訴訟、虛假和解的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自首、認罪認罰、退賠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任何有履行義務的個人、單位在收到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后,應當依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期履行。任何自作聰明、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