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拾得的他人身份證擅自使用,一般人看來頂多是侵權行為,殊不知卻可能觸犯刑律。10月14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送達,這起盜用身份證、盜竊案畫上句號。法院以盜用身份證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盜竊罪數罪并罰后,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孫某是如皋人,初中文化,今年29歲,系四進宮人員。2017年的一天,孫某在南通市某網吧內拾獲蔣某的居民身份證后,未經蔣某的同意,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證明的活動中,盜用該身份證件。2018年6月23日,孫某持蔣某身份證辦理了汽車駕駛證。2018年12月3日,孫某又持該證與葉某簽訂一份押車借款15000元的合同。2018年12月9日,孫某再持該證辦理了南通港閘區某酒店入住登記。

2018年12月3日,孫某因入宅盜竊許某3020元導致案發。2019年1月23日,警方經網上追逃,將孫某抓獲歸案,其拒不交代實施盜竊的事實。

案發后查明,孫某曾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開發區法院、崇川區法院、通州區法院四次判刑。2018年2月15日,孫某剛剛刑滿釋放。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某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多次盜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件,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孫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孫某對其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孫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孫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終審載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本案主要涉及盜用身份證罪的認定問題。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是用于證明、確定相關人員身份信息的重要憑證。身份證件造假活動,嚴重危害身份證件管理秩序,為不法分子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便利。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需具備以下條件:1.主觀故意,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證件,仍然盜用他人名義予以使用。2. 客觀上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實施了盜用他人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3. 情節嚴重的入罪門檻。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用的次數多、數量大;非法牟利數額大;嚴重擾亂相關事項的管理秩序;嚴重損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證辦駕駛證、簽借款合同、入住酒店,次數較多,已達到入罪門檻,理應認定構成盜用身份證罪。法院以盜用身份證罪對其判刑,符合刑法規定。

本案的發生又一次提醒人們,手莫伸,伸手總要被抓。被告人孫某這次五進宮,就是血的教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